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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 贾作林:也谈“当腾腾”z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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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3-30 09:46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也谈“当腾腾”


贾作林 发布时间: 2010-03-30 08:13 来源:光明日报


       “当腾腾”一词凡二见于1975年出土的云梦秦简,七见于2002年出土的里耶秦简。对此,中外学者,本诸《说文》,踊跃作解,如对“腾”字,就分别训为謄写、腾马、传递、封缄,于是各执一词,迄未定谳。本人以为,该词无涉《说文》,不过周秦方言而已,仅以里耶J1(9)1简为例:

  卅三年四月辛丑朔丙午,司空腾敢
言之:阳陵宜居士五(伍)毋死有赀余钱八千六十四,毋死戍洞庭郡,不智(知)何县、署。今为钱校券一,上谒言洞庭尉,令毋死署所县,责以受阳陵司空:司空不名计,问何县官计年,为报。已訾其家,家贫弗能入,乃移戍所。报署主,责发。敢言之。四月乙酉,阳陵守丞厨敢言之:写上,谒报,署金布发。敢言之。/儋手。(以上正面)

  卅四年六月甲午,陵阳守庆敢言之:未报,谒追。敢言之。/堪手。

  卅五年四月己未朔乙丑,洞庭叚(假)尉谓迁陵丞:阳陵卒戍迁陵,其以律令从事,报之,当腾腾。/嘉手。以洞庭司马印行事。/敬手。(以上背面)

  该简大意是:始皇卅三年四月,司空(主税务、服役)腾敢言之(公文套语),阳陵县(属内史郡,治咸阳)宜居乡士伍毋死因欠税款八千六十四钱,发配洞庭郡戍边,但不知具体戍所是何县署?现奉上欠条,上请洞庭尉(主军事、盗贼)责成贵郡有关县署,接受本司空请求:其戍边年限,本司空没有记录,贵县若有记载,幸予通报。其所欠税款,着人催要,而其家贫,不能上缴,只好移文戍所,特此上报,乞为转发。

  阳陵司空的这份“协查通报”,报经其上级主管领导——阳陵县丞(主文书、仓狱)厨签署后,遂以“写上,谒报”的尊敬格式,以署金布(主财政、货币)名义向洞庭尉正式发出。但直到卅四年六月,阳陵方面并未得到任何回应,这就迫使其更高一级领导——阳陵县守(掌治全县)庆不得不直接出面,署名催办,且其用语只限于“未报,谒追”,口气生硬,很不客气。

  再到卅五年四月,洞庭叚(假,代理)尉这才批转迁陵丞:阳陵士伍就戍于你们迁陵,着你们以律令从事,给予通报。那么洞庭方面竟何以年复一年,如此拖延呢?或认为这是由于郡尉系“叚”,所以其人只在存心消极,故意怠慢。殊不知在秦朝,纵是暂行代理,亦须在位谋政,《置吏律》就规定:“有兴,除守啬夫、叚佐守者……不从令,赀二甲。”可见,这里尚有待发之覆:

  第一、阳陵方面违背级别对等原则。不同地区之间互求协助,一般应须保持级别对等,纵在今日,依然如此。既然求助对象是洞庭郡尉(犹今之厅局级),阳陵方面理应以内史郡尉签发公文,方能对等,但其主事者分别只是司空、县丞(副处以下)、县守(正处),级别均逊对方,于是对方遂先置以“未报”,后虽置以“报之”,却并不以“洞庭尉印”行事,而以“洞庭司马(正处)印”行事——维护行政级别的对等性。

  第二、阳陵方面没有行政强制权。秦尚武功而疏文治,重武官而轻文吏,故文武分界,十分森严。阳陵对本县士伍失于记录,即已违律在先,况以其县司空、丞、守(文),则其行文断难对洞庭郡尉(武)发生律令效力,加之严词厉气,未免以下凌上,以文犯武,后者即使照旧延误,或竟不报,于法于理,未尝不可。

  第三、阳陵所“追”,并非洞庭正务、要务与急务,故年复一年之后,为了照顾对方,维护我方,后者遂继续采取拖延战术:既不拒报,也不快报——这正是“当腾腾”之本义所在。为解此义,不妨参照鲁迅给孙伏园“谒追”某书封面题签的答复:“拟亦自定一款式,容迟日奉上,意者尚不急急也”(《鲁迅全集》第11卷第419页)。这里的“不急急”,就完全可以换成“当腾腾”:“当”者,“应当”也;“腾腾”者,“等等”也,犹今日之“缓期执行”。那么,洞庭同一书佐(嘉)于同一日所签同一性质的12枚简牍里,何以7枚有写而5枚不写呢?这并非无意疏忽,而是有意省略:75的简单多数,代表了对所有案子的统一解决办法——“当腾腾”。

  第四、说“等”为“腾”,说“等等”为“腾腾”,是一个十分普遍的方言现象。在今陕甘全境、川渝大部及湘鄂西部、云贵北部、粤北桂西,乃至华北、东北地区的许多城镇乡村,均有此说。至于云梦、里耶秦简的出土地——今湖北孝感、湘西里耶方言中,也把“等一下”说成“腾一哈”,今普通话“腾个空儿”的“腾”、“停一会儿”的“停”,盖其遗焉。由“腾”到“等”,一声之转,如“慢腾腾”转为“慢等等”或“慢登登”之类,完全符合汉语的音转规律。

  第五、“当腾腾”屡现于云梦、里耶秦简,可见并非地方官吏的偶然臆造,而是朝廷规定的法律术语,必与最高统治者的习用语言高度相关。陕甘为周秦故地,且d/t通转,如说“地”为“替”、“动”为“痛”、“夺”为“脱”、“断”为“湍”,说“延宕”为“延坦”、“口袋”为“口太”,乃两省普遍存在,甚至特有的方言现象。据此,则说“等”为“腾”,实为周秦古语并由秦朝习而为用,采而入律者。但《说文》只训“腾,传也”,上述义项,全然缺失,所以考释“当腾腾”,舍方言而守斯书,只能走入死胡同。

  第六、“腾”的上述义项作为书面用语,目前只出现于秦简中。至于“等”字,现有出土商周甲骨、金文均未之见,汉碑虽则常见,但只表数量、程度、级别之同或类群推引,并无上述义项。据此:第一、“腾”之变“等”,乃楚人入关并建立汉朝以后,致“t”转“d”的产物;第二、今陕甘一带同时存活并同时表示上述义项的如下方言中,“迟”为周音、“腾”为秦音、“等”为汉音。


http://www.gmw.cn/01gmrb/2010-03/30/content_1081848.htm
發表於 2010-4-1 09:15 | 顯示全部樓層
难道许慎是专门解释书面语,不解释口语词汇?而且这种解读根本没办法把文义说通,又用于司法文书,哪里可以随意说什么“当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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