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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教:如何解釋《二年律令》中的“其共為也,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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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4-1 17:35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置后律》有:□□□□長(?)次子,畀之其財,與中分其共為也及息。婢御其主而有子,主死,免其婢為庶人。385
其中“與中分其共為也及息”一句諸家均無解釋,查東方學報的譯文也是直接錄文,現特來求助。
發表於 2010-4-1 21:48 | 顯示全部樓層
中分其共為也及息

是不是指   二分(平均分?)其共同经营及基于此而增值之财产
發表於 2010-4-2 00:45 | 顯示全部樓層
息应指子女吧
發表於 2010-4-2 10:21 | 顯示全部樓層

及息

原则上赞成初学兄的说法,“及息”也是“中分”的内容,恐不当读开。
發表於 2010-4-2 16:22 | 顯示全部樓層

回 2楼(lht) 的帖子

刘兄,这里的“息”还是看做钱财比较好点吧。
發表於 2010-4-3 09:28 | 顯示全部樓層
兄说的是,光看到后面的“有子”了。没看到前面还有“次子”,跟“子”还怎么分“子”啊,呵呵。
 樓主| 發表於 2010-4-3 20:46 | 顯示全部樓層
謝謝各位兄臺的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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