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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 《中国法制史考证续编》总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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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4-14 17:0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中国法制史考证续编》总序

杨一凡

清末以来,经几代学者辛勤耕耘,中国法律史学已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并在多个领域取得了重要的学术成就。但是,由于多数法律文献还没有进行整理和研究,不少领域有待开拓,一些关系到学科发展的全局性重大问题需要深入探讨,很多重要的史实和疑义有待考证,这门学科仍需要继续发展和完善。如何科学地认识中国法律发展史,全面和正确地揭示中国历史上法制的本来面目,仍是当代学者面临的重大课题和肩负的历史责任。

为了给这门学科的发展打下更为坚实的基础,从1983年起,我们制订了"珍稀法律文献整理与法史考证"科研规划,与学界同仁一道,完成了大量的稀见法律文献的整理,进行了一些法史专题的考证和研究。1988年3月,我所在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制史研究室,把基本法律文献的整理、基础研究、学科科学体系的创建确定为本室科研工作的三大基础工程,《中国法制史考证》是本室规划的重大课题之一。1994年,我主持的《中国法制史考证》(28卷本,分为甲、乙、丙、丁四编编辑)列为所重点项目,该课题开始付诸实施。1997年5月,《中国法制史考证》被中国社会科学院确定为院精品战略项目。之后不久,该项目又被列为国家"十五"重点图书规划出版项目。经参加该项目的国内外学者的多年努力,《考证》前三编已于2003年9月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其中:甲编为《历代法制考》,是当代中国学者撰写的有关历代法制考证的著作,分为7册编辑;乙编为《法史考证重要论文选编》,收入近百年来中国学者考证法史的有创见的论文112篇,分为4册编辑;丙编为《日本学者考证中国法制史重要成果选译》,收入日本学者考证中国法制史的重要论文50篇,分为4册编辑。《考证》丁编是中国学者撰写的法史考证系列专著,这次出版时,因篇幅较大,更名为《中国法制史考证续编》。

总序 中国法制史考证续编《中国法制史考证续编》共13册,收入我国15名学者撰写的考证专著。这些成果是他们在长期研究的基础上,又历时多年的精心撰写和修改完成的。书中所述,均系作者的独立见解。现把各专著的内容和创见简述于后。

第一册:《历代例考》

杨一凡、刘笃才著。该成果对历史上各类例的起源、内容、演变及其在各代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功能作了系统考证。其创新之处是:(1)对例的前身决事比和故事的形成、演变进行考证,揭示了例的渊源;(2)对长期流传的所谓秦"廷行事"、清"成案"即判例的观点提出质疑,厘正了前人的不确之论;(3)对学界存有争议的汉代的"比"、宋元的"断例"、清代的省例的性质作了考辨;(4)对前人未曾研究的元代的分例和明代的榜例、则例等进行了探讨;(5)对唐代至明清的条例、事例和元代的格例以及清代的则例、《大清律例》中的附例等进行了考证;(6)突破"以刑为主"研究法史的传统模式,对各代刑例之外的行政、经济、民事、军政、学校管理等方面的诸例进行了比较全面的考述,阐明了例的体系;(7)论证了历史上的律例关系理论。

第二册:《律注文献丛考》

张伯元著。律注是我国古代法律解释学、古代律学的重要组成部分。该著作以法律文献及其注疏为研究对象,从不同的侧面考证和阐述了我国古代律注文献的概况。全文由22篇组成,分别就秦汉时期的律注文献、魏晋和唐代律注文献、明代律注文献、刑法类书目及清代律注文献、有关律令及法律用语等进行了扎实的考证。作品内容涉及面较广,有注文的考析,有佚注的辑考,有版本的考异,时出新见,多为前人所未发。

第三册:《碑刻法律史料考》

李雪梅著。在我国丰富的碑刻法律史料中,记载了历代许多地方长官颁发的禁令、告示以及民间乡约、族规、行规、宗教规约和讼案记事等。这些为正史所未载的珍贵史料,从多个方面反映了中国历史上的法律制度特别是地方实施法律的情况,是国家与社会、法律与民俗互动的真实写照。该著作是作者多年搜集、研究碑刻法律史料的成果,内容由上、中、下三篇组成。上篇是对碑刻法律史料的现状、分类及时代演进的概述,中篇分别对族规与乡约碑、告示碑、会馆与行规碑、教育与学规碑以及清代台湾碑刻法律史料的考述,下篇是先秦至明清古代碑刻法律史料的简目。

第四册:《典权制度源流考》

郭建著。该著作所言的"典权",专指支付典价、占有他人的不动产而为使用及收益的权利。作者运用丰富的资料,就古代社会中典权这一民事制度的起源及其发展史作了系统的考证。认为典权起源于北齐时期的"帖",唐代将此类交易性质混同于动产质押,改称为"质",作为"均田制"下被有条件允许的土地转移方式。由于唐代"典"、"质"字义可以互换,至盛唐以后的立法中一般将土地出质改称"典"。五代与北宋的法律规定了出典交易的详细程序,明确了出典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出典人无限期的收赎权。元、明、清各代在沿袭宋代的典权制度的基础上,又有创新和发展。

第五册:《汉代律家与律章句考》

龙大轩著。汉史素称难治,汉律亦然。欲厘清汉律,必厘清汉代的律章句。该成果于前人言犹未及或意犹未尽处着力,考据汉代律家与律章句之要旨。作者综罗汉史资料,用心爬梳剔抉,考证了15名汉代律家的生平及著述;辑录汉律章句543条,其中钩沉2项,立新45项,补漏14项,纠错9项。作者就汉代律学提出了新的见解,对于两汉法律的细枝末节,也有所厘清,为恢复汉律的本来面目提供了丰富的史料。

第六册:《隋代法制考》

倪正茂著。隋代法制,乏人问津,古今著述,涉笔寥寥。究其原因,盖在史料奇缺,且隋祚短暂。然隋律为唐律之蓝本,创新颇多,其确立的十恶大罪、五刑之制等,为唐及以后各代所承袭,故隋代法制在中国法律史上具有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该著作考证隋代律、令、格、式的渊源流变,剖析前人立论的成败得失、真伪谬当;对于隋代行政、刑事、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及司法实践亦作了细致的考察,比较客观和全面地展现了隋代法制的面貌。

第七册:《唐律与唐代法制考辨》

钱大群著。该著作就学界研究唐律及唐代制度研究中的一些重大争论及疑义,精心考证,发表了作者的独到见解。内容涉及唐代法律体系、唐律的性质定位、唐律的内容结构、刑罚与行政处罚、特权剖析、重要罪名与刑罚、制敕断罪与死刑覆奏、法律时效与词语分辨,以及著名典籍《龙筋凤髓判》的刑律适用,《唐六典》的性质与"行用"等一系列重要问题。作者数十年致力于唐律研究,本作品是其研究精华的结集,对于唐史及法史教学与研究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第八册:《唐式辑佚》

霍存福著。唐式是唐代的基本法律形式之一,是以行政法为主体的非刑事性法律,只惜久已散佚。该著作从26种唐宋旧籍、7种日本古籍及敦煌、吐鲁番出土文书辑佚唐式,在吸收国内外前贤成果的基础上,依唐式曾存在过的35个篇目,复原唐式旧文207条,占约1000条唐式的五分之一。该著作"论述篇(唐式研究)",就唐式的发展史及研究史进行专题论述;"复原篇(唐式佚文复原及考证)"各条复原式文后分述引据资料、按语、参考,并尽可能考定复原式文年代和篇名。书中同时收集了唐格佚文,附于相关式文之下,便于读者理解格、式关系。该作品搜罗宏富,体例完整,考证精详,是第一部复原唐式的著作,也是迄今为止研究唐式最详尽的学术成果。

第九册:《金元法制丛考》

曾代伟著。该著作以金代和蒙元时期法制为考证对象,其中包括:金代职官法制,民事法制中的身份制度、财产关系、婚姻、继承制度,刑法原则的变化和罪名,经济法制中的田制与田赋制度、"物力通检推排法",币制、禁榷制度,狱讼官署与诉讼审判制度,元代基本法典《大元通制》之谜解读,蒙元刑制,窦娥冤狱与蒙元司法,蒙元"义绝"等。书中对许多问题有开创性的考辨,厘正了史籍记载的错误,具有正本清源的学术价值。

第十册:《明大诰研究》

杨一凡著。明太祖朱元璋亲自编纂的四编《大诰》,以用刑酷烈、禁令新奇、案例众多和版本珍贵称著于世。《明大诰研究》曾于1988年出版,本书系原作的修订本。笔者对《大诰》成书的动机、条目和诰文渊源、《大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实施的真相、被废止之迷、《大诰》的版本以及围绕《大诰》研究的争论问题等进行了考证。书后附有明《大诰》点校本和《明〈大诰〉人名索引》。为了使读者全面了解明《大诰》颁行的背景,正确评价朱元璋在明初法制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修订本附录了笔者新作《明太祖与洪武法制》。

第十一册:《秋审条款源流考》

宋北平著。该著作以清末修律时修订的《秋审条款》的条文为经线,以清代历朝代表性的秋审条款为纬线,按照源流变迁的先后,将其条文分别附列于官修的条款之下,然后逐条逐句地进行考证,阐述了每一条款的产生、发展、变化的历史过程。作者在精心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就诸多历史悬疑问题提出了见解,并对与秋审相关的一些问题做了比较深入的探讨。该著作依据大量的史料,旁征博引,系统地揭示了清代秋审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第十二册:《中国近代法律文献与史实考》

张希坡著。该著作由上下两篇组成。上篇分为6个专题,对中国近代法律文献和史实需要澄清的问题进行了考证。下篇分为14个专题,对广州、武汉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进行了扎实、深入的考察。本作品是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学者首次系统考证中国近代法律文献的专著,书中所述,无论是对法律、法律文献记载的错误的厘正,或是对新发现的法律资料的诠释,或是对一些重要问题的探讨,都是作者在长期研究的基础上形成的见解,是这一领域研究的力作。

第十三册:《法制史料考释》

张国福、冯卓慧、王沛著。本册收入王沛著《琱生裘卫诸器铭文集释》、冯卓慧著《唐宋石刻法制资料考析》、张国福著《〈组织临时政府各省代表会纪事〉考证》三部考证著作。《琱生裘卫诸器铭文集释》就传世已久的琱生二簋和新出土的琱生尊铭文,集众多学者的考释意见,加以整理,写成按语,就诸家释读分歧提出新解。《唐宋石刻法制资料考析》由《唐〈御史台精舍碑〉碑铭评注》、《〈盟吐蕃碑〉识读》、《〈劝慎刑文〉及〈慎刑箴〉碑铭考译》等部分组成,就这些石刻中反映的唐宋法制及相关疑义进行了论证。《〈组织临时政府各省代表会纪事〉考证》系作者以刘星楠遗稿《辛亥各省代表会日志》为主要佐证资料,以当时经常登载会议消息的《民立报》、《申报》等作为参证资料,对吴景濂编《组织临时政府各省代表会纪事》每一天的纪事的内容作了详实考证,纠正了史籍记载的失误,对于辛亥革命与中华民国乃至近现代中国法制史的研究,颇有裨益。

在《中国法制史考证续编》出版之际,我向承担本书各专著撰写的作者表示衷心的致谢。多年来,他们以对社会、读者和历史负责的态度,广泛阅读资料,刻苦钻研,反复探讨,有些作品甚至几易其稿,力图使考证的结论符合历史的真实;其中有一半以上学者年事已高,仍不辞劳苦,潜心治学。所有这些,都令我感动。还有几册书稿,早在五、六年前就已定稿,因编入《考证续编》专著系列出版,直到今日才与读者见面。对此,我深表歉意。

本书的出版,得到了北京法律文化研究中心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的大力支持。北京法律文化研究中心为本书的印制提供了资助。该中心的宋国范和吴小云女士、杨谦虚先生自始至终参加了本书的有关编务工作,并承担了各册书稿的校对。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的宋月华、魏小薇同志审阅了书稿,为保证本书的质量付出了辛勤的劳动。在此,我向为本书出版作出奉献的单位和个人表示诚挚的感谢。

我期望《中国法制史考证续编》的出版,能够为提升中国法律史学的研究水平发挥积极的作用。也热切希望广大读者,对本书中的错误和不妥之处多加指正。

中国法律史学的研究正处在一个重要的发展时期。近十多年来,法史学界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围绕"如何科学地认识法律史"这一重大命题进行了大胆的探索,逐步走出了长期禁锢人们思想的认识上的误区,取得了前所未有的重大学术突破。在法史研究中,坚持实事求是的认识论,注重史料,注重对多种法律形式结合研究,注重对历史上立法、执法、司法情况的综合考察,注重创新,已成为广大学者的共识。我们有充分的理由深信,今后数十年内,在学界同仁尤其是中青年

学者的共同努力下,实现中国法律史学走向科学的目标一定能够实现。

http://www.iolaw.org.cn/showarticle.asp?id=2546
發表於 2011-4-12 21:54 | 顯示全部樓層

.《中国法制史考证续编》(13册)各册目录

第一册 《历代例考》


绪 论


一 秦汉比事考

 (一) 秦汉时期的比

 (二) 秦汉时期的故事

 (三) 秦“廷行事”考


二 魏晋至宋元例的沿革考

 (一)行政诸例

 (二) 判例、法例和断例

 (三) 魏晋后故事的变迁


三 明代例考(162)

 (一) 明太祖注重制例的起因及相关疑义考

 (二) 明代律例关系的演变与《问刑条例》的修订

 (三) 明代行政例中的诸条例

 (四) 明代的事例

 (五) 明代的则例

 (六) 明代的榜例


四 清代例考

 (一) 大清律中的附例

 (二)以则例为主体的清代行政例

 (三)清代的省例

 (四)清代成案的性质


五 古代例的发展演变及其历史作用

 (一)例的形成、发展和法律地位的变迁

 (二)如何看待前人对例的批评

 (三)例的历史作用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第二册 《律注文献丛考》


一 《法律答问》与“秦律说”

(一)“秦律说”及其特点

(二)司法实践中的法律解释

(三)法律解释的方法

(四)《法律答问》所揭示的秦律特点

(五)结语


二 古代判例考略

(一)古代判例概况

(二)古代判例发微


三 问答式律注考析

(一)问答文关系图试译之后

(二)《春秋决狱》不起承上启下的作用

(三)《法律答问》与《春秋决狱》的不同

(四)“当何罪论”的本意


四 “汉律说”佚文辑考

(一)史注中的汉律说佚文

(二)简牍中的汉律说佚文

(三)《汉仪注》中的汉律说佚文

(四)古字书中的汉律说佚文

(五)张斐《律注表》中所谓的汉律说佚文

(六)结语


五 《春秋决狱》考续貂

(一)书名、篇数

(二)作者

(三)佚文的体式和内容

(四)应劭《春秋》断狱的佚文

(五)《春秋决狱》体式的成型和影响


六 如淳注律考述

(一)如淳注引律令

(二)如淳注引汉官仪

(三)如淳注中的法律术语解释

(四)如淳注引案狱实例


七 汉晋律序考

(一)《律序》非律注表

(二)《律序》佚文

(三)汉晋律序的遗文在《晋志》中

(四)何谓“汉晋”的问题

八 《唐律》律注文献校考

(一)《唐律疏议》中的双行“小注”为宋人错入

(二)《律附音义》保存了较现存《唐律疏议》为早的注

(三)《唐律释文》实际上是“刑统释文”


九 《朱元璋传》所引律例及其“句解”考

(一)所引律

(二)所引例

(三)所引“句解”

(四)结语


十 《律解辩疑》所引“疏议”、“释文”校读记

(一)《律解辩疑》所引“疏议”校读

(二)《律解辩疑》所引“释文”校读

(三)《律解辩疑》的序和跋


十一 明代司法解释的指导书——《大明刑书金鉴》

(一)明抄本《大明刑书金鉴》

(二)《金鉴》是怎样的一部书?

(三)《节要》是怎样的一部书?

(四)抄本编写于何时?


十二 张楷《律条疏议》考

(一)书名及版本

(二)作者生平

(三)《律条疏议》的内容

(四)深远影响


十三 陆柬《读律管见》辑考

(一)律注文献中所涉《管见》

(二)《管见》中所涉律注文献

(三)《管见》的写作时间及其遗存

(四)《管见》考析

附:《读律管见》辑存


十四 应槚撰《大明律释义》之动因考

(一)动因之一:维护“律”的权威和“例”的严肃性

(二)动因之二:指导司法实践

(三)动因之三:主张法律解释的统一


十五 《大明律例》考略

(一)《大明律例》的现存刊本

(二)《大明律例》的体例

(三)所引注家

(四)王藻本中的“按语”

(五)王藻本《大明律例》的编纂背景

(六)附考


十六《大明律集解附例》“集解”考

(一)《大明律集解附例》的版本及“纂注”

(二)“集解”之所指

(三)《大明律例》所引“集解”

(四)《大明律集解附例》“集解”所引书

(五)“集解”释文的特点

附:《大明律集解附例》“纂注”引书辑录


十七 《明史•艺文志》“刑法类”书目考异

(一)《大明律》三十卷、《更定大明律》三十卷

(二)何广《律解辩疑》三十卷

(三)顾应祥《重修问刑条例》七卷、 舒化《问刑条例》七卷、《刑书会据》三十卷

(四)刘惟谦《唐律疏义》十二卷

(五)张楷《大明律解》十二卷

(六)范永銮《大明律例》三十卷

(七)孙存《大明律读法书》三十卷

(八)王樵《读律私笺》二十四卷、王肯堂《律例笺解》三十卷

(九)陆柬《读律管见》

(十)王之垣《律解附例》八卷

(十一)苏祐《法家裒集》一卷

(十二)《大明律直引》

(十三)《大明律讲解》


十八 《读律佩觿》引注校考

(一)《读律佩觿》及其作者

(二)“八字广义”注

(三)《金科一诚赋》注

(四)“名例”的解释

(五)对大清律律注的斟酌


十九 东周刑书考略

(一)刑书解说

(二)东周的刑书

(三)东周刑书的特点


二十 “秦令”考

(一)从“令”说起

(二)“令”与诏令

(三)“令”作为法律规范的一种基本形式起于何时

(四)“秦令”在诏令的律令化进程中

(五)再说令的起源及其补律功能

(六)结语


二十一 关于“田律”若干问题的再探讨

(一)“田律”的内容问题

(二)置“封”的作用问题

(三)汉代有无“封”的问题

(四)对啬夫、吏主失职的处罚问题

(五)开阡陌与井田制的关系问题


二十二 尹湾汉牍中法律用语解说

(一)捕格

(二)亡徒

(三)群盗

(四)不道

(五)捕斩

(六)罚戍

(七)徒民

(八)上邑计

(九)劾

(十)贼

(十一)故事


第三册 碑刻法律史料考


上编 碑刻法律史料概述

一 碑石述略

(一)碑义

(二)碑刻与甲骨、金文、简牍

(三)碑刻与典籍文献

(四)20世纪碑刻史料之整理与研究


二 碑刻法律史料之界定与表现形式

(一)碑刻史料之法律意义

(二)碑刻法律史料之界定原则

(三)碑刻法律史料之形式特征

(四)碑刻法律史料之地域分布


三 碑刻法律史料之分类

(一)圣旨碑

(二)示禁碑

(三)公约碑

(四)凭证碑

(五)讼案与纪事碑


四 碑刻法律史料之时代演进

(一)先秦萌芽与秦汉奠基

(二)魏晋“碑禁”与北朝碑盛

(三)隋唐两宋碑刻的“法律化”

(四)辽金元明碑文的多样性

(五)清代示禁碑与公约碑等的融合趋势

结语 明清碑刻法律史料的价值


中编 碑刻法律史料分考

五 族规碑

(一)族规碑的主要内容

(二)从族规碑看宗族的多重功能

(三)族规的效力及其与律法的关系


六 乡约碑

(一)乡约的三种涵义

(二 )乡约是与律例并行的地方习惯法


七 会馆与行规碑

(一)行会与会馆

(二)会馆与行规碑之主要内容

(三)会馆与行规碑之特色


八 教育与学规碑

(一)古代教育碑刻存世简况

(二)古代教育碑刻之分类

(三)宋代“三舍”、“八行”取士法

(四)明清御制学规碑的主要内容

(五)学田碑的内容和特点

(六)教育碑刻中的其他法律信息


九 清代台湾碑刻法律史料

(一)台湾碑刻整理研究简况

(二)清代台湾碑刻法律史料概貌

(三)清代台湾法律碑刻的主要内容

(四)清代台湾法律碑刻的特点


十 光绪告示碑

(一)光绪告示碑中的主要社会问题

(二)清末社会治安恶化的原因


下编 中国古代碑刻法律史料简目

十一 先秦至五代碑目

(一)先秦、秦(公元前1046~前206年)

(二)两汉(公元前206~公元220年)

(三)北魏(公元386~543年)

(四)隋唐五代(公元581~960年)


十二 宋代碑目

(一)北宋(公元960~1127年)

(二)南宋(1127~1279年)


十三 辽金元碑目(342)

(一)辽(公元907~1125年)

(二)金(1115~1234年)

(三)元(1206~1368年)


十四 明代碑目(359)

(一)洪武(1368~1398年)

(二)永乐(1403~1424年)

(三)宣德(1426~1435年)

(四)正统(1436~1449年)

(五)景泰(1450~1456年)

(六)天顺(1457~1464年)

(七)成化(1465~1487年)

(八)弘治(1488~1505年)

(九)正德(1506~1521年)

(十)嘉靖(1522~1566年)

(十一)隆庆(1567~1572年)

(十二)万历(1573~1619年)

(十三)泰昌(1620年)

(十四)天启(1621~1627年)

(十五)崇祯(1628~1644年)

(十六)明(1368~1644年)


十五 清代碑目

(一)顺治(1644~1661年)

(二)康熙(1662~1722年)

(三)雍正(1723~1735年)

(四)乾隆(1736~1795年)

(五)嘉庆(1796~1820年)

(六)道光(1821~1850年)

(七)咸丰(1851~1861年)

(八)同治(1862~1874年)

(九)光绪(1875~1908年)

(十)宣统(1909~1911年)

(十一)清(1616~1911年)


十六 年代不详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第四册 典权制度源流考

序 论

(一)典权制度的性质

(二)考证典权制度的资料来源

(三)典权制度发展的基本轨迹

(四)典权制度的社会经济意义

(五)典权制度的成因


一 典权制度的滥觞

(一)质、贴(帖)、典、当的字义演变

(二)均田制度下的“帖”与“贴赁”、“质”

(三)唐末五代典权制度的形成


二 典权制度的定型

(一)《宋刑统》有关典权制度的规定

(二) 宋朝立法对于典权制度的补充与完善

(三) 倚当制度及其废除

(四)与典权相关的抵当制度

(五)出典与“活卖”


三 典权制度的发展

(一)元代典权制度的变化

(二)明代典权制度的变化

(三)清代典权制度的变化


四 近代以来的典权制度

(一) 民国初年的典权制度与民间习惯

(二) 民国民法典颁行后的典权制度

(三)1949年后典权制度的改革


后记

第五册 汉代律家与律章句考

一 概论

(一)关于律家

(二)关于律章句


二 律家考

(一)萌芽期之律家考

(二)发展期之“律三家”考

(三)繁荣期之“律九家”考


三 律章句考(上)

(一)律说钩沉

(二)具律类律章句

(三)罪名类律章句

(四)刑名类律章句


四 律章句考(下)

(五)事律类律章句

(六)职官类律章句

(七)军法类律章句

(八)狱讼类律章句

(九)监狱类律章句

(十)礼制类律章句


五 钩考辑要

(一)钩沉

(二)立新

(三)补漏

(四)纠错


附录一 东汉“律三家”考析

附录二 误读史料八十年——程树德《汉律考》辨正一则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第六册 隋代法制考


一 隋律制定考

(一)《开皇律》制定考

(二)《开皇律》影响考

(三)开皇、仁寿法令制定考

(四)《大业律》制定考

(五)大业法令制定考

(六)隋代格、式考


二 隋律渊源考

(一)隋律历史渊源考

(二)隋律“多采后齐之制”考析

(三)隋令历史渊源考

(四)隋格历史渊源考

(五)隋式历史渊源考


三 行政法制考

(一)中央行政法制考

(二)地方行政法制考

(三)隋代官员品爵等级及俸禄考

(四)行政管理法制考


四 刑事法制考——隋律规定的犯罪种类

(一)侵犯皇权

(二)破坏政权

(三)思想言论犯罪

(四)官吏执行职务犯罪

(五)军事犯罪

(六)逃避徭役、赋税,侵犯财权、人权

(七)违反家庭、婚姻、社会秩序


五 刑事法制考——隋律规定的刑罚制度

(一)刑罚方法

(二)从刑名看隋唐律的因袭渊源

(三)判刑原则


六 民事法制考

(一)法定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考

(二)土地法制考

(三)课役法制考

(四)工商交易法制考

(五)婚姻家庭法制考


七 诉讼法制考

(一)诉讼的提起

(二)案件的审理与刑讯原则

(三)上报与复审

(四)判决的执行、录囚与赦免


八 司法实践考

(一)开皇初期司法实践考

(二)开皇后期、仁寿年间司法实践考

(三)大业年间司法实践考


九 周边各族法制考

(一)高丽

(二)百济

(三)新罗

(四)流求

(五)倭国

(六)林邑

(七)赤土

(八)真腊

(九)吐谷浑

(十)党项

(十一)高昌

(十二)康国

(十三)波斯

(十四)附国

(十五)突厥

(十六)契丹、南北室韦

后 记

第七册 唐律与唐代法制考辨


一 唐代“刑书”与“文法”考

(一)《新唐书》中之“刑书”不能概括唐代法律

(二)“刑书”也不能概括宋代的法律

(三)唐代用“文法”概括法律是正确的


二 律令格式是否“皆刑法”辨

(一)《律》是“刑法”条文之证

(二)《令》全非“刑法”条文之证

(三)《格》绝大部分不是“刑法”之证

(四)《式》基本不是“刑法”之证

(五)刑律有违反《令》《式》要处罚的规定不足以证明《令》《式》“皆刑法”


三 《律疏》是否“诸法合体”辨

(一)唐代的“诸法”未“合体”于刑律之证

(二)《律疏》非《律》《令》《格》《式》“合体”之证

(三)唐代在整个立法上并不是“民刑不分”


四 《唐律疏义》与《唐律疏议》辨

(一)“义疏”与“律疏”

(二)《律疏》在宋元时称《唐律疏义》

(三)《律疏》在清朝的称谓统而不一

(四)《律疏》的“疏”文包括“议”及“问答”两种内容

(五)从《疏》的结构评议今传《律疏》的名称


五 唐律《注》文随《律》文与生俱来考

(一)注文的作用是解释律文

(二)注文在《义疏》制订前就存在于《律》中

(三)注文是唐代法条行文的共同形式


六 “刑名”考辨

(一)汉时的“刑名”与“形名”

(二)魏时的“刑名”

(三)晋代“刑名”概念发展的趋向

(四)《刑名》在《北齐律》中与《法例》并为《名例》

(五)唐律中“刑名”之义承齐隋而更具体


七 “例”辨(79)

(一)《名例》中的“例”指“法例”

(二)“例”在《名例》的范畴内使用

(三)用指《名例》之外但仍在《律疏》之内的法例

(四)指单独存在于《律》之外的法例

(五)用指一般语义上的“事例”与“例子”


八 “误”辨(91)

(一)古代犯罪心态论述中有“误”一说

(二)唐律中的杀伤罪无“误杀伤”之分类

(三)唐律中“误”的一般语言使用义

(四)唐律中“误”用于与“故”相对的“非故意”之义

(五)在“元有害心”前提下“误”之特征与处置

(六)在“过失杀伤”前提下“误”之特征与处置


九 “倍”辨

(一)“倍”在语言上的通常义

(二)唐律中作“加倍”使用的“倍”

(三)“倍”用作折半之义


十 “三审”辨

(一)“三审”不是“批准三次开庭审理”

(二)“三审”是防止妄告诬告的一种程序

(三)秦代的“三环”是“三审”的历史先现


十一 “权断制敕”条立法背景考释

(一)皇帝常规的司法权力

(二)刑律赋予皇帝制敕断罪特权的同时又限制其他人引以为比

(三)“权断制敕”条立法原因考释


十二 “举轻以明重”条何以不被删除解

(一)类举制度的渊源及法律地位

(二)赵冬曦奏改律文行为的法律依据

(三)类举与比附的同异

(四)类举有牵制法官擅推擅断之要求

(五)不能依条数多寡论法之优劣


十三 “反逆”缘坐变化轨迹考

(一)“反逆”罪条在《武德律》中存在的问题

(二)贞观时对“反逆”罪缘坐的改法

(三)贞观中“反逆”缘坐之改法与永徽《律疏》之比较


十四 “断趾”废改及反逆兄弟“配没”时间考

(一)“断趾法”行停之时间

(二)“反逆”兄弟缘坐配没律文修改时间考


十五 唐律赃罪辨析

(一)计赃为罪与不计赃为罪

(二)比附“六赃”所遵循的基本制度

(三)赃的征还与没收

(四)赃罪之并罚法

(五)共同犯赃中罪责之分担

(六)“六赃”使全律涉财犯罪“计赃为罪”的主要特点


十六 舅奸甥不入十恶“内乱”考

(一)贞观显庆两次廷议是欲修改舅甥相互服缌麻的古代服制

(二)唐律“内乱”不包括舅对甥的奸情

(三)《律疏》之“内乱”未依显庆廷议改舅对甥报小功之服

(四)新版《宋刑统》中“内乱”疏文之句读乃附误致误

(五)“内乱”如真按显庆之议而改则今传《律疏》决非是被改的那种版本


十七 “毒药药人”罪刑罚考辨

(一)依杀人罪处置原则将药毒人就是死罪

(二)从诉讼程序说“流”改“斩”是纠正错案

(三)从文意上说改斩是“仍”依杀人情节之重者论


十八 改嫁继母丧制“修改”辨

(一) 按礼制“心丧”原就只适用对生母的降服

(二)《律疏》中“心丧”的疏文也都以亲生子为前提

(三)萧嗣业作不须请示之请示是怕涉嫌犯罪


十九 “除免”与“官当”关系辨

(一)“除免”是对犯特殊罪名的官吏附加的行政处罚

(二)官吏受“除免”的同时其实刑作了“官当”

(三)“官当”与“除免”都有期满降等复叙的制度

(四)“官当”可以一当再当


二十 “赎章”是否使官吏都不实受笞杖辨

(一)官吏享有“赎权”一般都可避免实处笞杖之刑

(二)流外杂任及品官在流外杂任上任职犯笞杖罪要“决杖”

(三)犯“五流”之品官可能受“加杖”或决杖

(四)八品以下之官可作拷讯

(五)依《格》条官吏犯罪有“决杖”

(六)开元前后官吏受笞杖逐渐开放


二十一 唐代刑罚与行政处罚交叉相通考

(一)犯官撤免官爵的处罚由刑律统一规范

(二)官吏的徒、流刑可转化为撤销官职之处罚

(三)官吏的赎刑会引起行政处分的后果

(四)行政处罚与刑罚可进行换算


二十二 唐代“一罪二刑”考

(一)唐律流刑中原就包含“一罪二刑”的内容

(二)唐代的《格》《敕》有“一罪二刑”之制


二十三 唐律中的时效与时值考

(一)新旧法律之时效关系

(二)特权及优惠法律之时效

(三)时间单位的时值


二十四 决死囚“覆奏”次数与时日考辨

(一)决死囚之“覆奏”制创始于隋朝

(二)唐太宗对“三覆奏”制度进行改革的原因

(三)唐太宗对“三覆奏”进行的改革

(四)“五覆奏”执行时日之存疑与试辨


二十五 “枉徒折役”之国家赔偿辨

(一)唐律正视对司法官错判罪责的追究

(二)枉判之刑以赎金执行的退还赎物

(三)枉判徒刑处置的基本原则是折抵国家赋役

(四)枉徒折抵课役之时效

(五)“折役”适用之刑种限制


二十六 唐代妇女流刑处置辨

(一)女性犯流罪处置的一般原则是“例不独流”

(二)女性“例不独流”原则之阻却与适用

(三)妇女可因夫配流而被强迫跟随

(四)妇女至配所之处置

(五)造畜蛊毒缘坐妇女遭受特别苛刻之对待


二十七 唐代审判流程较快缘由考解

(一)法律对审案程限有规定

(二)唐律律条都实行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制度

(三)运用众多数量单位对犯罪构成客观方面作量化

(四)运用固定的等级档次作为对犯罪行为的量化定位


二十八 《龙筋凤髓判》性质及“引疏分析”考

(一)《龙筋凤髓判》之案判必出之于御史台之证

(二)《龙筋凤髓判》是张御史任上职务作品之证

(三)《龙筋凤髓判》以《律疏》为准绳定罪判刑

(四)根据《律疏》纠正错案及误判

(五)引用《律疏》但适用中别作解释

(六)在法律适用上偏向最高当局的利益要求


二十九 《唐六典》奉皇命官修是否“法律”辨

(一)《唐六典》是奉皇命官修

(二)由皇帝下令编撰的图书绝不就成为法律或法典

(三)唐代法律确认律令格式而不承认《六典》有法律效力


三十 《唐六典》有令式内容是否“行政法典”辨

(一)《唐六典》的内容只是部分令式的摘要或概括

(二)《唐六典》所收令式极不完备而且许多重要的在行法规并未收入

(三)《唐六典》对无法列入某一曹司的令式往往付之阙如

(四)《唐六典》对《格》的内容无所问津使“行政法典”说难以自圆


三十一 《唐六典》“行用”考

(一)《唐六典》从未作为“法律”行用之判定

(二)《唐六典》的行文体例不考虑行用的要求

(三)还“行用”论者根本性史料依据的本来面目

附录 唐律与唐令部分内容对应表


第八册 唐式辑佚


论述篇 唐式研究


一 式的历史发展

(一)西魏《大统式》

(二)隋代的式


二 唐式的制定与修缉

(一)武德式

(二)贞观式

(三)永徽式

(四)麟德式(乾封式)

(五)仪凤式

(六)垂拱式

(七)神龙式(删垂拱式)

(八)太极式

(九)开元三年式

(十)开元七年式

(十一)开元二十五年式

三 唐式的性质与地位

(一)唐式的性质

(二)唐式的地位

四 式在五代宋元时期的变化

(一)五代的式

(二)宋式的变化

(三)元人对式的理解


五 唐式的篇目、卷数及篇卷之间的关系

(一)唐式的篇目

(二)唐式的卷数及篇卷对应情况

(三)六部二十四司式与九寺诸监式


六 唐式与日本式的比较

(一)形式的比较

(二)内容的比较


七 唐式佚文的遗存、搜集与复原问题

(一)《唐六典》、《大唐开元礼》等典制文献引述式文

(二)法典、类书及其他政书引述式文

(三)两唐书等史书引述式文

(四)文集及笔记小说引述式文

(五)敦煌、吐鲁番出土文书抄录唐式

(六)日本古籍引述唐式问题

八 目前对唐式的研究情况

(一)日本学术界对唐式的研究情况

(二)中国学术界对唐式的研究情况


复原篇 唐式佚文复原及考证

式文复原凡例

吏部式第一(复原凡八条,附《吏部格》五条)

司封式第二(复原凡四条)

司勋式第三(复原凡一条,附《司勋格》四条)

考功式第四(复原凡九条,附格文二条)

户部式第五(复原凡二十六条,附《户部格》二十二条)

度支式第六(复原凡四条)

金部式第七(复原凡三条,附《金部格》二条)

仓部式第八(复原凡二条,附《仓部格》三条)

礼部式第九(复原凡十五条,附格一条)

祠部式第十(复原凡七条,附《祠部格》三条)

膳部式第十一(复原凡七条)

主客式第十二(复原凡八条,附格文一条)

兵部式第十三(复原凡五条,附《兵部格》十一条)

职方式第十四(复原凡十四条,附《职方格》一条)

驾部式第十五(复原凡七条)

库部式第十六(复原凡二条)

刑部式第十七(复原凡十一条,附《刑部格》三十一条)

都官式第十八(复原凡一条)

比部式第十九(复原凡〇条)

司门式第二十(复原凡一条)

工部式第二十一(复原凡一条)

屯田式第二十二(复原凡二条,附《屯田格》一条)

虞部式第二十三(复原凡一条,附《虞部格》一条)

水部式第二十四(复原凡三十五条)

秘书省式第二十五(复原凡二条)

太常式第二十六(复原凡三条)

司农式第二十七(复原凡〇条,附《留司格》一条)

光禄式第二十八(复原凡二条)

太仆式第二十九(复原凡三条)

太府式第三十(复原凡二条)

少府式第三十一(复原凡三条)

监门式第三十二(复原凡八条)

宿卫式第三十三(复原凡九条)

计帐式第三十四(复原凡一条)

勾帐式第三十五(复原凡〇条,附《勾帐格》一条)

附录一《唐式辑佚》引据资料及所在页码索引

附录二《唐式辑佚》引证及参考书目与论文

后记


第九册 金元法制丛考


上编金代法制考略


一 金法文化与中华法系

(一)金代法文化:中华传统法文化链中的重要一环

(二)金法制的演变:从女真习惯法到成文律典对儒家法文化的传承与重铸


二 金代职官法制考

(一)国家行政体制及其运行机制考

(二)职官管理制度考


三 金代民事法制钩沉

(一)户籍法和身份制度考

(二)继承制度考

(三)其他民事法律制度考


四 金代婚姻制度的二元制特色

(一)女真族等少数民族婚俗的烙印

(二)中原华夏婚姻礼法制度的浸润


五 金代刑法原则变化考析

(一)限制“八议”特权

(二)职官犯罪的处罚原则

(三)留养制度的变革

(四)宽宥“不识典法”者


六 金代罪名考

(一)关于侵犯皇权和危害国家统治的犯罪

(二)关于官吏渎职犯罪

(三)关于军事方面的犯罪

(四)关于侵犯官私财产犯罪

(五)其他罪名考


七 金代田制与田赋制度考

(一)土地立法及田赋制度的特点

(二)女真人土地占有关系的变化


八 金代“物力通检推排法”辨正

(一)物力通检推排制度溯源

(二)依据民户物力征敛的杂税和差役

(三)“物力通检推排法”内容钩沉


九 金代币制考

(一)金代钞法沿革考

(二)金代钱法考


十 金代禁榷制度考

(一)榷盐法考略

(二)榷茶法考略

(三)其他禁榷法考


十一 金代狱讼官署与诉讼审判制度考

(一)狱讼官署体制考

(二)诉讼审判制度考

(三)刑罚施行考

(四)狱政制度考


下编 蒙元法制考略

十二 《大元通制》之谜解读

(一)《大元通制》渊源考辨

(二)《大元通制》与《风宪宏纲》

(三)《大元通制》与《经世大典》及《元史•刑法志》


十三 蒙元刑制考

(一)蒙元五刑制度考

(二)蒙元法定死刑考

(三)蒙元流刑考

(四)蒙元赎刑考


十四 窦娥冤狱与蒙元司法

(一)窦娥冤狱与刑讯逼供的滥用

(二)窦娥冤狱昭雪与蒙元监察体制

(三)《窦娥冤》所涉蒙元法律问题挑剔


十五 蒙元“义绝”考

(一)“义绝”源流考

(二)蒙元“义绝”之制钩沉

后 记

第十册 《明大诰研究》


一 朱元璋颁行《大诰》的时间和动机

(一)《大诰》的实际颁行时间

(二)颁行《大诰》的社会背景和动机


二 诰文的条目和渊源考

(一)《明史•刑法志》“其目十条”说之误

(二)诰文渊源考


三 明《大诰》的法律效力

(一)诰文体现的《大诰》禁令的法律效力

(二)洪武后期《大诰》条目列入条例及罪名概况


四 明《大诰》的特色之一——律外用刑

(一)同一犯罪加重处刑考

(二)律外酷刑及滥诛考

五 明《大诰》的特色之二——重典治吏


六 明《大诰》的特色之三——明刑弼教

(一)朱元璋提倡“明刑弼教”的缘由和理论依据

(二)朱元璋“明刑弼教”思想的内容和以刑弼教的措施


七 从明《大诰》看朱元璋治民的两手策略


八 明《大诰》的实施及其历史命运

(一)洪武后期《大诰》的推行及峻令的废止

(二)洪武朝以后《大诰》的命运


九 《大诰》反映的明初社会


十 关于明《大诰》的版本

(一)明《大诰》版本述略

(二)《御制大诰》(初编)校对表

(三)《御制大诰续编》校对表

(四)《御制大诰三编》校对表

(五)《大诰武臣》校对表


附录一 明《大诰》点校本

御制大诰

御制大诰续编

御制大诰三编

大诰武臣

附录二 明《大诰》人名索引

附录三 明太祖与洪武法制

(一)明太祖的法制方略

(二)“常经”之法的制定

(三)惩创奸顽的“权宜”法律措置

(四)明太祖刑用重典对洪武法制的影响


第十一册 《秋审条款源流考》


一 绪言

(一)秋审制度的产生、发展及其法律化

(二) 秋审条款的产生和发展

(三) 秋审的程序


二 秋审条款杂考

(一)秋审案件分类

(二)秋审条款门类考

(三)秋审条款名称考

(四)乾隆三十二年以前的条款考

(五)乾隆三十二年条款考

(六)乾隆四十九年条款考


三 职官门条款考

(一)秋审条款的源和流

(二)条款


四 服制门条款考

(一)有关服制

(二)因奸盗致纵容之祖父母

(三)因奸致本夫羞忿自尽

(四)残毁有服尊长死尸

(五)误杀期功尊长

(六)殴死本宗缌麻尊属

(七)殴本宗缌麻尊长至笃疾

(八)殴死外姻缌麻尊长

(九)殴死同居继父母

(一○)殴死妻父母

(一一)奸夫谋故杀及拒捕致毙本夫奸妇不知情

(一二)因奸杀死子女灭口

(一三)姑抑媳同陷邪淫致毙媳命

(一四)谋故杀期亲以下卑幼

(一五)谋故杀义子并雇工

(一六)妻谋故杀妾

(一七)妇女殴死夫缌麻以上尊长

(一八)妇女谋故杀夫卑幼

(一九)夫谋故杀妻

(二○)僧尼及诸色匠艺人等殴死弟子

(二一)服制以凡斗定罪


五 人命门条款考

(一)各项杀人自首得免所因

(二)各项立决人犯

(三)凡人谋故杀

(四)谋故杀人而误杀旁人

(五)谋杀人伤而未死

(六)谋杀加功

(七)图财害命案内应斩绞监候者

(八)各项罪人拒捕杀所捕人者

(九)因奸听从奸妇同谋杀死本夫

(一○)男子拒奸无据

(一一)非应许捉奸之人杀死奸夫

(一二)为父报仇故杀国法已伸人犯

(一三)连毙两命之案无论一故一斗

(一四)连毙二命之案如殴溺一人又一人因捞救溺毙

(一五)疯病连毙二命

(一六)擅杀二、三命

(一七)听纠殴毙一家二命下手伤重从犯应绞候者

(一八)各毙一命之案从前无论情节轻重

(一九)各毙一命之案有彼此斗不同地

(二○)殴毙人命后复酿一命

(二一)一死一伤及二、三伤

(二二)殴毙人命后故杀子女图赖卸罪

(二三)与人斗殴后寻衅报复

(二四)斗杀共殴并各项命案

(二五)殴毙人命后或乘便攫取财物

(二六)因斗殴而酿成重案

(二七)殴毙人命后或焚尸移尸灭迹

(二八)杀人免死赦回或在配复行杀人

(二九)遣军流徒各犯在配杀人

(三○)寻常斗殴杀人

(三一)原谋共殴下手伤重

(三二)听纠共殴致死

(三三)寻常共殴人致死

(三四)套拉毙命

(三五)寻常共殴之案定案时同殴伤轻之余人有病故

(三六)乱殴不知先后轻重罪坐初斗

(三七)威力主使殴人致死

(三八)威力制缚人拷打致死

(三九)弩箭杀人

(四○)凡火器杀人

(四一)屏去人服食致死

(四二)以他物置人耳鼻孔窍致死

(四三)寻常斗杀案内用热水烫泼致毙

(四四)金刃伤穿透

(四五)扳倒割筋剜目致毙人命

(四六)旗人杀死旗人

(四七)致毙老人幼孩

(四八)听从伊妻谋死前夫子女

(四九)凡十五岁以下幼孩杀人

(五○)致毙妇女

(五一)殴死祖妾父妾

(五二)致毙兄妻

(五三)殴死双瞽笃疾及病人

(五四)僧人殴毙人命

(五五)奸匪窃匪致毙人命

(五六)续奸不遂殴死悔过拒绝之奸妇

(五七)殴乞丐毙命

(五八)奴婢殴死良人

(五九)乳母闷死幼孩

(六○)回民殴毙人命

(六一)平人致毙番民

(六二)官司差人追征钱粮

(六三)兵丁差役粮船水手殴毙人命

(六四)在押人犯殴毙人命

(六五)殴毙兵丁差役

(六六)部民殴本管官


六 奸抢窃门条款考

(一)奸职官妻

(二)轮奸为从及强奸已成

(三)因盗而强奸未成

(四)因奸因盗威逼人致死

(五)因奸盗殴毙无辜平人

(六)语言调戏致妇女及良人子弟羞忿自尽

(七)与夫兄弟通奸

(八)秽语村辱妇女致令轻生

(九)男子被调戏羞忿自尽

(一○)兄收弟妻

(一一)诬执夫兄欺奸

(一二)奸夫图脱拒捕刃伤折伤

(一三)强奸未成刃伤本妇

(一四)因奸拒捕伤人案内或致奸妇被杀

(一五)奸夫拟抵

(一六)图财强卖疏远亲属

(一七)诱拐略卖人口

(一八)略卖因而杀人

(一九)诱拐致其人亲属自尽

(二○)强夺良家妇女奸占为妻妾

(二一)伙众抢夺妇女为从

(二二)川匪拦抢

(二三)聚众抢夺妇女未成

(二四)抢夺逾贯虽未至五百两

(二五)抢夺有服亲属计赃逾贯

(二六)抢夺拒捕刃伤及折伤

(二七)窃赃满贯

(二八)行窃库银饷鞘为首

(二九)行窃官员公寓逾贯

(三○)行窃逾贯未至五百两

(三一)窃赃满贯未至五百两

(三二)纠窃未至五百两而伙贼临时行强

(三三)窃贼二三次满贯同时并发

(三四)窃盗得免并计后三犯计赃拟绞

(三五)前犯窃赃满贯

(三六)用药迷窃未得财

(三七)首犯赃逾五百两

(三八)窝窃满贯

(三九)因窃问拟遣军流徒赦回

(四○)跟踪行窃逾贯

(四一)伙众丢包行窃

(四二)船户车夫店家有主客相依之义但经行窃逾贯

(四三)船户等项盗卖客货逾贯

(四四)奴婢行窃主财逾贯

(四五)窃盗临时盗所拒捕刃伤事主

(四六)窃贼已离盗所拒捕刃伤事主

(四七)窃贼图脱拒捕致毙事主

(四八)窃贼图脱拒捕除他物另伤一人不计

(四九)窃贼图脱拒捕仅止金刃一二伤

(五○)窃贼图脱拒捕他物殴伤事主致废疾笃疾

(五一)两贼同时拒一事主

(五二)窃贼两次刃伤事主同时并发

(五三)窃贼刃伤事主闻拿畏惧将原赃送还

(五四)窃贼杀人为从帮殴

(五五)亲属相盗拒毙捕人

(五六)窃贼冒捕吓诈拷毙窃贼

(五七)回民纠伙三人以上行窃逾贯

(五八)回民行窃窝窃发遣在逃行窃计赃逾贯

(五九)蒙古抢夺伤人

(六○)蒙古抢劫什物未伤人

(六一)偷窃蒙古四项牲畜

(六二)窃贼发冢

(六三)发冢三次为从

(六四)贪图吉壤发冢致坏人尸棺骸罐

(六五)指称旱魃刨坟毁尸为首

(六六)杀死抢窃族人

(六七)行窃遗落火煤

(六八)犯罪事发


七 杂项门条款考

(一)伪造印信

(二)买受伪札诈假官

(三)私铸钱十千以上

(四)左道惑众

(五)邪术医病致毙人命

(六)光棍为从

(七)投递匿名揭帖

(八)诬告叛逆

(九)诬告人致死

(一○)差役酿命

(一一)童稚无知诬告人因而致死

(一二)挟仇诬告谋命致尸遭蒸检

(一三)刁徒平空讹诈酿命

(一四)诬良为窃逼毙人命

(一五)捕役私拷吓诈致毙人命

(一六)蠹役诈赃致毙人命

(一七)假差吓诈

(一八)强盗免死发遣

(一九)贿买案外之人顶凶已成

(二○)监犯越狱

(二一)斩绞等犯因变逸出被获

(二二)杀人在逃年久始行就获

(二三)犯一应死罪事发在逃

(二四)盐枭拒捕伤人

(二五)聚众夺犯伤差

(二六)犯罪事发官司差人拘捕

(二七)挟嫌放火

(二八)图财放火未延烧

(二九)伏草捉人勒赎

(三○)疏纵罪囚

(三一)枉法赃实犯死罪

(三二)结拜弟兄未至四十人

(三三)雇工刃伤家长及家长期亲


八 矜缓比较门条款考

(一)殴故杀詈骂及顶撞翁姑不孝有据之妻

(二)被拉并未还手同跌落水落崖

(三)斗杀之案如被揪被推并未还手

(四)十五岁以下幼孩杀人

(五)母犯奸拒绝奸夫复登门寻衅

(六)笃疾杀人

(七)救亲殴死有服卑幼

(八)戏杀并误杀旁人

(九)擅杀奸夫奸妇及图奸罪人

(一○)擅杀抢窃罪人

(一一)除奸盗罪人外其余各项擅杀

(一二)老人幼孩擅杀窃贼

(一三)擅杀威逼及共殴致死本犯父母案内国法未伸之余人

(一四)例载救亲情切止伤一二处

(一五)男子拒奸杀人

(一六)殴致毙命非重伤越八九日因风身死

主要参考文献


第十二册 中国近代法律文献与史实考


上篇对我国近代法律文献与史实的几点考证


一 应当恢复《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条文原貌

(一)疑问的产生与权威性原始版本的查寻

(二)各种翻印文本中的主要错误

(三)重点说明两个例证

(四)几点思考


二 新发现的《民立报》载孙中山《对神州女界共和协济社复书》

(一)辛亥革命后孙中山与女权运动

(二)《神州女界共和协济社致孙大总统函》的基本内容与孙大总统复书的全文

(三)对《民立报》所载《孙大总统复书》与《孙中山全集》所载《复女界共和协济会函》存在歧异的考辨


三 南京临时政府司法警政法规考察研究

(一)南京临时政府的司法行政法规

(二)南京临时政府的警政法规


四 关于《暂行新刑律》删改颁行诸问题的考辨

(一)几十年来存在的分歧意见

(二)民国元年三月十日发布临时大总统令的是袁世凯,不是孙中山

(三)以孙中山为首的南京临时政府关于暂准适用旧有法律的议案

(四)《暂行新刑律》“四月三十日公布说”是不正确的——北京政府删修颁布新刑律之始末

(五)《中国刑法史》在论证新刑律问题时存在的其他错误观点


五 对中国第一个工会法的考证

(一)问题的提出与查寻结果

(二)1922年第一部《工会条例》的制定及其基本内容

(三)1924年《修正工会条例》的主要发展变化


六 关于毛泽东对赵五贞花轿自杀评论的考察——“五四运动”后毛泽东等对改革婚制的基本主张

(一) “五四运动”以来我国革命知识分子对妇女解放和改革婚姻家庭制度的早期论述

(二)长沙赵五贞花轿自杀的事实真相及毛泽东等所发评论文章的概况

(三)毛泽东与其他评论文章的主要内容

(四)揭露旧式婚姻的罪恶与对“模范婚姻制”的设想

(五)小结——关于妇女解放和改革婚姻家庭制度的早期经验与法律规范


下篇广州武汉国民政府法制建设考察研究

七 国民政府的前身——广州军政府的演变及其立法概述

(一)1917~1922年孙中山在广州建立的“护法军政府”

(二)1923年以孙中山为大元帅的大本营(大元帅大本营)


八 广州国民政府的建立及其立法概述

(一)《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确定了国民政府的施政纲领和立法方针

(二)改组后的国民党和国民政府的政权性质——国共合作的联合政府

(三)广州国民政府的建立及政府组织法

(四)1925~1926年广州国民政府的主要立法


九 武汉国民政府的变迁及其立法概述

(一)“迁都之争”与国民党中央临时联席会议

(二)国民党二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及其重要决议案

(三)《修正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

(四)1927年武汉国民政府的主要立法


十 国民政府委员会会议规则、秘书处规则及其他有关法规

(一)国民政府会议规则与秘书处规则

(二)宣誓令与兼职条例

(三)文官官等与俸给表

(四)政府职员给假条例与放假办法

(五)《公文程式令》


十一 军事机关组织法与军事法规

(一)中国国民党关于军事政纲的原则规定

(二)广州国民政府军事机关组织法

(三)武汉国民政府军事机关组织法的变化

(四)军事管理法规


十二 外交机关组织法与对外政策及外事文告

(一)中国国民党对外政策的原则规定

(二)外交机关组织法

(三)国民政府对外宣言三则

(四)外事文告


十三 财政机关组织法与财政税务法规

(一)财政机关组织法规

(二)中国国民党关于财政方针的决议案

(三)财政税务管理法规


十四 内政各机关组织法及其相关的行政管理法规

(一)内政部组织法与内务管理法规

(二)教育行政委员会组织法与教育法规

(三)实业部组织法与经济管理法规

(四)交通部组织法与电信管理法规

(五)劳工部组织法与劳动法规

(六)农政部组织法与农政法规


十五 其他直属机构及其有关法规

(一)法制委员会组织法与修正民律草案及起草《国民会议组织法》

(二)侨务机关组织法与侨务法规

(三)考试院组织法与考试法规


十六 监察机构的设置与监察惩吏法规

(一)监察院与监察法规

(二)惩吏院与惩治官吏法


十七 地方政权机构的改革及其组织法规

(一)省政府组织法的演变

(二)广东省行政委员公署的创立

(三)湖南省民会议大纲与湖南区乡自治条例

(四)中国最早的特区法规——《汉口第三特别行政区(原英租界)市政局条例》

(五)上海工人三次武装起义中创建的上海市民代表政府


十八 刑事立法

(一)对《暂行新刑律》的重要删除

(二)《统一广东军民财政及惩办盗匪奸宄特别条例》

(三)军事刑律

(四)1926年《党员背誓罪条例》

(五)1927年《国民政府反革命罪条例》

(六)1927年惩治土豪劣绅条例

(七)1927年《处分逆产条例》

(八)其他刑事法规


十九 婚姻继承立法

(一)中国国民党历次决议中关于婚姻立法原则的规定

(二)武汉国民政府颁布的财产继承法规

(三)何香凝就国民党《妇女运动决议案》的实施情况给笔者的复信


二十 司法机关与诉讼制度

(一)审判机关与诉讼法规

(二)司法行政机关与司法行政法规


第十三册 法律史料考释


琱生裘卫诸器铭文集释

琱生三器集释


一 五年琱生簋

(一)铭文拓片

(二)释文

(三)铭文集释

(四)铭文大意


二 五年琱生尊

(一)铭文拓片

(二)释文

(三)铭文集释

(四)铭文大意


三 六年琱生簋

(一)铭文拓片

(二)释文

(三)铭文集释

(四)铭文大意


四 卫盉

(一)铭文拓片

(二)释文

(三)铭文集释

(四)铭文大意


五 五祀卫鼎

(一)铭文拓片

(二)释文

(三)铭文集释

(四)铭文大意


六 九年卫鼎

(一)铭文拓片

(二)释文

(三)铭文集释

(四)铭文大意

主要参考文献


唐宋石刻法制资料考析


一 唐《御史台精舍碑》碑铭(并序)评注

(一)《御史台精舍碑》与唐监察制度

(二)御史台精舍碑


二 唐《御史台精舍碑》初探

(一)《精舍碑》的成碑年代

(二)《精舍碑》与台狱设置

(三)《精舍碑》与《唐律疏议•职制律》

(四)《精舍碑》与八议制度

(五)《精舍碑》与礼主刑辅观


三 《盟吐蕃碑》识读

(一)《盟吐蕃碑》识读

(二)9世纪的国际条约原始文献

(三)《盟吐蕃碑》与中国古代文化观


四 《劝慎刑文》及《慎刑箴》碑铭考释

(一)《劝慎刑文》原文注释

(二)《慎刑箴》碑文注释


《组织临时政府各省代表会纪事》考证

说 明

(一)关于“各省代表会”

(二)关于《组织临时政府各省代表会纪事》

(三)关于本书的考证方法

(四)关于附录资料


一 组织临时政府各省代表会纪事考(1911年11月15日~12月31日)

(一)上海代表会议纪事考(1911年11月15日~29日)

(二)武汉代表会议纪事考(1911年11月30日~12月8日)

(三)留沪代表会议纪事考(1911年11月29日~12月10日)

(四)南京代表会议纪事考(1911年12月12日~31日)


二 组织临时政府各省代表会代理参议院纪事考(1912年1月1日~27日)

附录(385)

(一)《修正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二)《大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草案》

后 记

http://www.law-culture.com/showNews.asp?id=15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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