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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氏会笺(下册)勘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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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8-23 10:1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P.1034
箋:師當眡瞭。周禮。〓瞭三百人。
按:〓當作眡。
P.1052
注:妃(從巳)姒姓也。
按:蜀本妃從己。注文上列“晉。魯。衛。鄭。曹。滕。姬姓也。邾。小邾。曹姓也。宋。子姓也。齊。姜姓也。莒。己姓也。”下列“薛。任姓也。”杞爲姒姓,古書多見。阮校本作“杞姒姓”,當是。
P.1056
注:非伹金石也。
按:伹當作但。
P.1056
箋:昭十八年鄭火。徙宗祐於周廟。
按:祐當作祏。蜀本作祏。
P.1082
箋:説文走部。趠遠也。辵部。逴。遠也。逴逴皆卓之後出字。
按:“逴逴”作“趠逴”。蜀本出版时有校记。
P.1106
箋:與此從白折聲異也。
按:折當作析。箋文云:“説文。皙人色白也。五經文字皙從白。相承多從日。非也。晢乃明晢之晢。從日折聲。與此從白折聲者異也。”《説文•白部》:“皙,人色白也。從白,析聲。”蜀本同誤。
P.1162
箋:有智深勇沈之十。
按:十當作士。蜀本作士。
P.1180
箋:廋蔚之云。漢世駕一馬而坐乘。
按:廋當作庾。引文又見《禮記正義》卷一。《經典釋文》“禮記類”參考書列有“庾蔚之《畧解》十卷。字闕。隨潁川人。宋員外郎。”蜀本亦誤作廋。
P.1182
箋:隱八年陳鍼子蓋其字。子孫以字爲氏。
按:蜀本同。恐兩本皆有誤。傳出“鍼宜咎”。 箋文以爲宜咎之稱葴氏,乃以陳鍼子之字爲氏。則箋文當作“陳鍼子蓋其祖。子孫以字爲氏。”
P.1187
傳:諸盟。弗許。
按:諸當作請。
P.1201
箋:鄭衆云。五兵者戈殳戟酋矛。又,步卒之五兵。無夷矛而有弓矢。
按:酋矛下脱“夷矛”二字。鄭衆此説見《周禮注疏》卷三十二:“鄭司農云:五兵者,戈、殳、戟、酋矛、夷矛。”箋文下云“無夷矛而有弓矢”,則竹添氏原本當不脱引。蜀本同其誤。
P.1224
箋:巢吳楚間小。非楚也。故特稱伐。
按:小下缺印一“國”字。据蜀本補。又,“非楚也”語意不明,然蜀本亦同。疑楚下當有脱文。准竹添氏箋傳注之例,可能脱“屬”、“私屬”或“屬國”字。成公七年傳:“吳始伐楚。伐巢。伐徐。”注:“巢。徐。楚屬國。”哀公元年箋云:“僖二十年楚人伐隨。爾來隨不復見。以其世服於楚。爲楚私屬。不通於諸侯。征伐盟會不齒於列。故史不得書之。”今既書伐巢,則巢列於征伐盟會,不再是楚屬國,“故特称伐”。
P.1288
箋:然一世之子孫。必不能歴千百世而皆賢。
按:一世當作一姓。箋文“夫天下者天下之天下也。非一姓之天下也。”可證。蜀本同其誤。
P.1310
箋:因字與土從字對。
按:土字當作上。蜀本作上。
P.1340
箋:加于性上而已者。陳牲加書於其上而已。
按:性當作牲。蜀本已校正。然蜀本傳、箋而已之“已”皆誤作“巳”。
P.1350
箋:注唯字宋本無。
按:唯當作惟。注:“言惟鵲有巢。”
P.1351
箋:謂水入河之間亦名渭汭。
按:謂當作渭。蜀本不誤。
P.1364
箋:説文無剩字。
按:剩當作(業刂)。蜀本不誤。
P.1386
傳:而以公量牧之。
按:牧當作收。蜀本作收。古书刊印此两字常有讹误。如《吕氏春秋论人》“无所束缚,不可收也”,毕沅、许维遹并云“收”当作“牧”。
P.1387
傳:非叔向曰。
按:非字當作双行小字,爲箋文。蜀本不误。
P.1389
傳:其宗族技葉先落。
按:技當作枝。
P.1394
傳:張趯使請子大叔曰。箋:謂下子字。石經宋本俱無。
按:傳出“請”字,箋出“謂”字。蜀本並作“謂”。當據正。
P.1402
箋:亙鳳翔岐山郿縣武功盩屋鄠縣長安咸寜藍田九縣之境。
按:盩屋當作盩厔。蜀本亦誤。
P.1424
傳:師士而哭之。
按:蜀本師作帥。阮校本亦作帥。
P.1536
箋:足見二字之庸劣。
按:字當作子。蜀本作子。指傳中子干、子晳二人。
P.1597
箋:與此合觀。則輿是似執推輓之役者。
按:是似當乙倒为“似是”。蜀本同其誤。
P.1622
箋:無猜與不祈自是兩頂。
按:頂當作項。傳文“夫子之家事治。言於晉國。竭情無猜。其祝史祭祀陳信不愧。其家事無猜。其祝史不祈。”襄公二十七年傳:“夫子之家事治。言於晉國無隱情。其祝史陳信於鬼神無愧辭。”注:“家無猜疑之事。故祝史無求於鬼神。”竹添氏以爲家事是一項,祭祀是一項,兩者非因果關係,故箋云“注故字失當”。蜀本亦作頂,不可通。
P.1639
傳:丙戍。與華氏戰干赭丘。
按:戍當作戌。干當作于。蜀本皆不誤。
P.1645
傳:邊邛爲大司徒。
按:邛當作卬。注出“卬平公曾孫。”箋出“卬五郎反”,竹添氏原本當作卬字無疑。《經典釋文》出“邊卬”,注“五郎反”亦可證。蜀本傳文誤作邛,但注、箋作卬,不误。
P.1682
傳:乃使其妾扶己。
按:扶當作抶。箋文出“抶扑也”,明當作抶。蜀本正作抶。
P.1703
傳:召佰逆王于尸及劉子單子盟。
按:佰當作伯。
P.1728
箋:此語已見宜四年。
按:宜當作宣。
P.1733
傳:才之不可以己。
按:己當作已。蜀本作巳,亦誤。阮校本作已。同頁傳文“言之不可以已”,襄公三十一年傳“辭之不可以已”,其例相同。(襄公三十一年該句已字阮校本誤作巳。)
P.1740
箋:(氐攵)讀爲(氐攵) 。
按:上 (氐攵)字當作坻。
P.1742
傳:士正曰后土。
按:士當作土。注出“土爲群物之主”,傳前文依次言木、火、金、水,亦可證。
P.1753
傳:請囚于費。以待君之察已也。箋:已字石經宋本皆無。
按:已當作己。蜀本傳作已,箋作己。當以作己爲正。已字難通。己字略嫌纍贅,故今定本無己字。
P.1762
箋:故定九年執宋仲幾於京師。
按:執宋仲幾於京師,事具定公元年。九字當是元字之譌。蜀本同其誤。
P.1773
傳:叔孫請見子家子。二家子辞。
按:二當作=,作重文符。蜀本不誤。
P.1779
箋:説文云。笮迫也。枉瓦之下棼上。
按:枉當作在。
P.1791
箋:綪茷二字蓋染草名。茷韎同聲。
按:箋文茷字六出,前五次皆誤作從艸草代。惟最後出“茷步貝反”不誤。蜀本皆不誤。
P.1801
傳:涉睢。又,楚子涉睢。
注:睢水出新城昌魏縣。東南至枝江縣入江。
箋:文選登樓賦注云。睢與沮同。又,睢古通借字。
按:睢皆當作雎。參考傳、注、箋自明。且哀公六年傳出“江漢雎漳”,箋云“見定四年”,即本条之“涉雎”,足見原本當作雎。且春秋自有睢。成公十五年出“次于睢上”,箋云:“(睢水)自河南開封府杞縣,……流入安徽鳳陽府宿州界。”睢,雎不同,但字形亦混。蜀本亦誤。
P.1809
注:從吳代楚故也。
按:代當作伐。
P.1812
箋:王孫賈宋本未詳其人何如。
按:宋本當作宋木。傳:“王孫賈。宋木。鬬懷。”皆人名。蜀本不誤。
P.1826
注:獻子苑鞅也。
按:苑當作范。
P.1836
箋:老子五十二年。終身不勤。
按:年當作章。《老子》第五十二章:“塞其兑,閉其門,終身不勤。”蜀本亦誤作年。
P.1869
箋:宣八年正義。下昃日跌也。言日蹉跌而下。
按:日跌,蜀本同。阮校本作昳。箋文云:“蓋日中爲午。日昳爲未。”又云:“周禮司市。日昃而市。注亦云昳。中也。則正義以爲日昳得之。”可知原本當作日昳。蜀本作日跌,其誤亦同。
P.1881
傳:使召陣懷公。又,秋八月吳侵陣。
按:陣均當作陳。
P.1914
注:言已可爲君。必不怨鮑子。
按:已當作己。此悼公對答鮑子之辭。蜀本亦誤作已。下句杜注“恐鮑子殺己”,蜀本又誤己爲巳。
P.1923
傳:築五邑於其郊。曰黍丘。揖丘。大城。鐘。邗。
按:邗當作邘。箋“鐘邘二邑當在曹州府定陶縣境。”又“邘音于”,可證。
P.1930
箋:湖渭曰。
按:湖當作胡。作爲姓氏字的胡字不得與湖混用。蜀本不誤。所引胡氏説見《禹貢錐指》卷六。
P.1941
傳:甲戌戰干艾陵。
按:干當作于。
P.1945
注:田獲也。
按:蜀本獲作獵。阮校本亦作獵。當以作獵爲是。
P.1946
箋:簠之古文有從匚而作医者。
按:蜀本同。此说盖本《说文》,当从從匚從夫,遂誤作医。
P.1959
注:户牗陣留外黄縣西北東昏城是也。
按:陣當作陳。
P.1965
箋:生人之通絶矣。
按:通字不可解。蜀本作道,當是。古書常有“生人之道”、“生民之道”等語。
P.1796
箋:而冉有李路獨不可出其兵。
按:李當作季。
P.1984
注:言已必繼孔悝爲難。
按:已當作己。蜀本作已,阮校本作巳,皆非是。
P.1990
箋:子伯蓋恐公疑已。又,子伯亦欲追殺孔悝以白已無二心。
按:兩已字均當作己。蜀本不誤。
P.2007
边欄:哀二十一
按:當作哀二十二
P.2026
箋:毌恤母卑。又,毌恤最賢。
按:毌皆當作毋。箋文所引見於《史記•趙世家》。阮校本誤作毌,又誤作母。蜀本不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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