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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校本《历代刑法考》第一册的标点问题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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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7-8 10:29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没有很仔细地逐条核对,只是随便抄出一些个人觉得标点不够好的句子段落。发在灌水版,繁荣一下版面。

各位高人轻拍!

1,《刑法分考一》“夷三族”引《文献通考》:“文所行,独新垣平一事,为盛德之玷。然此事所关甚重,盖其宠新垣平也。惑于求仙希福之说,而淫谄之祀迄汉世而未能正者以此,其诛新垣平也。复行收孥相坐之律,……”
按:“正者以此”下当加封号或句号;“其诛新垣平也”下当加逗号。

2,《刑法分考一》“保任”:“惠氏士奇《礼•说刑罚庆赏相及相共条》:……”
按:《礼说》十四卷,惠士奇著,引文见卷三。不应分为“礼”、“说……”两者。“条”字也不应引在书名号内。

3,《刑法分考二》“焚”按语:“孙权犹能听阚泽之言,岂三代明王而设此惨毒之刑?所见转不如孙权也。”
按:“惨毒之刑”下当加逗号,“孙权也”下加问号。问句一贯到底。

4,《刑法分考四》“考竟”按语引《三国典略》:“齐兖州刺史武城县公崔陵恃预旧恩,颇自矜,纵妾冯氏,假其威仪……”
按:“矜纵”是一词,此当断读为“颇自矜纵。妾冯氏……”矜纵者,指崔陵而言。《三国典略》唐人撰著,“矜纵”一词,又见《通典•食货典七•历代盛衰户口》等,是唐人用语。

5,《刑法分考四》“非法之刑”引《三国志》注,孙皓侍中李仁否定孙皓有剥人面皮、凿人之眼等事,按语则作“周仁为其君讳也”。
按:“周仁”不详所指,或是误印?

6,《刑法分考五》“肉刑”按语:“……肉刑实始于苗民,可据此而论定焉。康成以三代皆用此刑,故辞意不免回户顾同一,截人耳鼻,有何区别。”
按:“不免回户”下当句。“同一截人耳鼻”连读。“同一”即“同样”,例如《刑法分考十四》“重杖之杖与先决之杖同一杖也,有何分别?”

7,《刑法分考六》“贯耳”引《左传》楚子玉“治兵于蔿,终日而毕鞭七人”。
按:“毕”字下应加逗号。

8,《刑法分考六》“髌”按语“《驳异议》云周改刖为刖则审矣”。
按:本条及同卷“刖”下引《驳异议》“周改剕为刖”。此误。

9,《刑法分考十一》“髡”按语:“割发抵髡操之诈。”
按:髡字下当加逗号。操指曹操。

10,《刑法分考十二》“执”引《春秋左氏传》注:“冰,箭筩,盖可以取饮。”
按:“箭筩盖”连读,指箭筒上的盖子。

11,《刑法分考十三》“隶”引《左传》定公十年:“武叔聘于齐,齐侯享之曰:‘子叔孙!……’”按语:“郈,叔孙、武叔之邑也,……”
按:叔孙武叔是一人。

12,《刑法分考十四》“杖”引《仪礼》:箭筹八十,长尺有握,握素。注:“……素,谓刊去之,刊本一肤。’疏:‘长尺,复云有握,则握在一尺之外,则此筹尺四寸矣。云刊本一肤者,《公羊传》僖三十一年……何休云,侧手为肤,又投壶,云室中五扶。注云,铺四指曰扶,一指案寸,皆谓布四指,一指一寸,四指则四寸,引之者证握肤为一,谓刊四寸也。”楚扑长如笴,刊本尺。注:“刊,其可持处。”
按:这一段引文与十三经注疏本有校勘记,沈家本引文与注疏亦不尽同。可能因为体例所限,点校者没有校正。但标点亦粗略:“投壶”应加书名号而未加;“投壶云”之“云”不应属下读。至于何休注起讫不明、以“刊”为“其可持处”,皆非是。当标点为:
箭筹八十,长尺有握,握素。注:“……素,谓刊去之,刊本一肤。”疏:“长尺,复云有握,则握在一尺之外,则此筹尺四寸矣。云‘刊本一肤’者,《公羊传》僖三十一年……何休云,侧手为肤。又《投壶》云:‘室中五扶’。注云:‘铺四指曰扶,一指案寸。’皆谓布四指,一指一寸,四指则四寸,引之者证握肤为一,谓刊四寸也。”楚扑长如笴,刊本尺。注:“刊其可持处。”

13,《历代刑法考十七》“禁锢”按语:“元之所犯特事应奏,不奏耳非自身犯臧罪也而罪至禁锢终身,可见国家之法每有出于人主一时喜怒者。”
按:元,指《宋书》尚书左丞相谢元。可标点为:“元之所犯,特事应奏不奏耳,非自身犯臧罪也,而罪至禁锢终身。可见国家之法,每有出于人主一时喜怒者。”

14,有当断读而不断读,又有不必断读而断读。
上面已经有例子。其它的还有一些。
不应断读的,例如《历代刑法考十四》“杖”按语:“此系乎其人,幸不幸矣!”按:“此系乎其人幸不幸矣”一气读下来,不应断读。《历代刑法考十五》“奴婢”:“武帝即位,数年其后,府库正虚。”此处“即位数年”不应断读。
当断读而不断读的,例如《历代刑法考五》“肉刑”下“蚩尤黄帝所灭,三苗帝尧所诛”,蚩尤、三苗下均应加逗号,语气方合;《历代刑法考六》“刖”下按语“孙膑史逸其名”,孙膑下亦宜断读;《历代刑法考八》“充军”引《名臣奏议》卷二百十一“翰林学士张方平请减刺配刑名劄子略曰:……”,《请减刺配刑名劄子》可加书名号,“略曰”不应与上文连读。

15,是书整理,名为“点校”,但“校”得有点简略。
例如原作者引书不规范之处,似乎未做处理。例如张斐之作,书名不详,《晋书》但云张斐注律,有表上之。点校者一则标点为“张斐《律注》”,一则为“张斐《律序》”,一则为“张斐《注律表》”,一则为“张斐律表注”,这类文字不做校改,可能是体例所限。但标点加得有点随意。又如下面这一段标点:
(沈家本)按:安置之名,见于《旧唐书》,《通鉴》从之。长孙无忌,《新书•纪》曰流,《传》曰置,《旧传》亦曰流,《旧纪》方曰安置,是安置即流也。郇王,《新传》曰徙置,《旧纪、传》并曰安置,泽王,《新传》曰徙置,《旧传》曰安置,是安置即徙也。零陵王,《新、旧传》并曰徙,太平公主,《新传》、《通鉴》并曰安置,然则唐之安置乃临文之异,非当时有安置之名也。
以上这一段标点,除了逗号被滥用,书名号使用尤其混乱。“新书”、“新传”之“新”指《新唐书》,“旧”指《旧唐书》。标作《新传》、《旧传》还勉强可解,“《旧纪、传》”、“《新、旧传》”这样的标点是何体例?
發表於 2011-7-8 16:35 | 顯示全部樓層
看的是中华85年本吧。徐世虹教授主持的《沈家本全集》8大卷,我兄看到没?
 樓主| 發表於 2011-7-8 17:52 | 顯示全部樓層

回 1楼(灌夫) 的帖子

不好意思,我没有看《沈家本全集》,惭愧惭愧……
發表於 2011-7-8 19:12 | 顯示全部樓層
徐世虹教授主持的《沈家本全集》8大卷,此书小鱼目前未见,应该很不错的吧。反正原来有一种沈氏未刊稿,不堪卒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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