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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张朝阳文章的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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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1-14 16:1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近日,在简帛网读了张朝阳先生的文章《由肩水金关汉简解读居延汉简一案例》(以下简称张文)[ 简帛网: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570],获益匪浅。张先生将以新出版的肩水金关汉简与居延汉简对比研究,钩沉索隐,编联篇章,探寻史实,这是简帛研究的一种重要方法,值得学习和借鉴。然而,我们在学习和研究中也发现,张文存在一些问题,兹列举如下。不当之处,敬请张先生和方家批评指正。
关于引文。张文所引用的居延汉简释文如下:
“居延汉简259.1有《徒王禁责诚北侯长东门辅钱》一案例:  徒王禁责诚北侯长东门辅钱。不服,移自证爰书, 会月十日。一事一封。四月癸亥尉史同奏封。”
作者指出,此释文出自“谢桂华等著《居延汉简释文合校》,文物出版社,1987年,第249页。”笔者对照注释查阅了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炤所编《居延汉简释文合校》,[ 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炤:《居延汉简释文合校》,文物出版社,1987年1月第1版。以下简称《合校》。]在第249页并没有这条释文,259.1在原书第429页,原文如下:
徙王禁责诚北候长东门辅钱不服
●移自证爰书会月十日 ●一事一封
四月癸亥尉史同奏封
两相对照很容易看出,张文将《合校》的“徙”字误引成“徒”字,并由此认为王禁是刑徒的身份,实际上这是没有说服力的。我们很难从这一处封检中判明王禁的身份。
关于王禁及其身份。汉代居延、肩水地区所出汉简中,出现王禁这个名字的共有三处,除张文所引的两条外,还有《居延新简》:“甲沟/□自言责卅井谷口候长王禁亖年亖月中买”。[ 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甘肃省博物馆、文化部古文献研究室、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所编:《居延新简:甲渠候官与第四燧》,文物出版社,1990年7月版,第417页。]此简将甲渠写作甲沟,将四写成亖,我们推断应其抄写年代应为王莽时期。而其他两位王禁,见于肩水金关汉简者,其年号为河平,应是汉成帝时人;见于居延汉简者,虽然没有年号可查,但是有“四月癸亥”的时间标志。查《二十史朔闰表》,两汉四百多年间,出现“四月癸亥”的共有八处,分别为:汉武帝元光五年、汉武帝太始三年、汉宣帝元康三年、汉元帝建昭二年、汉哀帝建平元年、汉桓帝永寿元年、汉灵帝光和四年、汉献帝建安十七年。[ 陈垣:《二十史朔闰表》,古籍出版社,1956年3月版。]如果此表无误,则此王禁无论身处哪个时期都不可能和汉成帝时期的戍卒王禁为同一案件中人。综合说来,汉代张掖地区出土汉简中,出现的王禁实为三人:一是不知何时期的人,身份不详;二是汉成帝时人,身份是戍卒;三是王莽时期人,身份为甲渠候官卅井谷口候长。
张文立论的根据是居延汉简中的王禁与肩水金关汉简中的王禁为同一案件中人,且为刑徒身份。遗憾的是,这两点都是错误的。关于汉代起诉方的身份,这也不是个新鲜的问题。《二年律令》中对起诉方的身份做出了限制,比如年未盈十岁、系者、城旦舂、鬼薪白粲,但是,这些受限制的人应该只占全国人口比例的很小一部分,除去这些身份特殊的人群,大部分人都有通过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力。这一点传世文献中比比皆是,无须赘举。
發表於 2011-11-15 14:21 | 顯示全部樓層
学习了。

ps,这标题比较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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