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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山汉简《奏谳书》一七为秦代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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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0-10 22:18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拜读任海林先生大作《簡論張家山漢簡〈奏讞書〉第十七第118號簡中的“以彼治罪”》(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928),发现对案例一七的年代存在疏漏。任先生文在最后一段说:

不過,毛在酷刑逼迫下被迫誣講和講在酷刑逼迫下被迫自誣都顯得有些弔詭。這也反映了漢代地方官吏在處理具體獄訟案件的過程中並未遵守“吏道”,很大程度上存在着“誣能”與“誣上”的成分。

关于此案年代,原整理者已在注释中指出:下文有“二年十月癸酉朔戊寅”,合于秦始皇(秦王政)二年。
当然,这对任先生讨论简文“以彼治罪”的解读没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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