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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聚落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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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0-14 16:20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莊小霞先生認為《嶽麓書院藏秦簡(三)》(一五)「綰等畏懦還走案」簡405「反寇敗入茖中」的「茖」可通「格」。《史記》卷一百二十二《酷吏列傳》載「(王溫舒)置伯格長以牧司姦盜賊。」裴駰集解引徐廣曰:「(格)一作『落』。古村落字亦作『格』。街陌屯落皆設督長也。」司馬貞索隱:「伯音阡陌,格音村落,言阡陌村落皆置長也。」 「格」很可能就是指城邑之外的一種聚落形式。「茖」與「格」通,「格」又可作「落」。之前研究文章討論“格”,文獻以外主要運用了西漢簡牘和東漢碑刻(《嵩山太室神道石阙铭》)等資料,今嶽麓書院藏秦簡“茖(格)”的文例或可為此前的討論再增補一出土資料。

今年九月吉林大學文字學會議鄭威先生著文指出《包山楚簡》稱為「某路」者,他分析「路」的性質說:「簡文之『路』或是為了安置滅于楚的列國遺族而設,其下轄有楚國的基層政區『邑』,如 路轄有『區湶邑』(簡3)、 路轄有『斨邑』(簡88)等例。周代曾分封先聖王之後及殷商遺民,如舜之後受封于陳、禹之後受封于杞、殷人受封于宋,西漢曾封周裔為周子南君。諸國滅于楚後,其遺族可能也受到了類似的安置,每『路』管轄數『邑』,既可保證列國遺族能有較為優裕的生活,亦有利於疆土擴張之後楚國內部的穩定。」 吳振武先生贊同鄭說,並認為「路」就是聚落的「落」。

此說若可成立,似乎可將“茖(格/落/路)”的寫法與用法往前跨到戰國楚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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