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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无囚律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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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9-29 23:2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漢書•刑法志》、《晉書•刑法志》等書基于禮法關系的認識而側重于秦漢刑法的記載,導致後世對秦漢法律制度産生以偏概全的誤解,形成了秦漢法律制度“以刑為主、諸法合一”的觀點。事實並非如此,秦漢法律制度有其合理的立法原則和完整的分類體系。
一、秦漢法律體系
《漢書•刑法志》:“漢興,高祖初入關,約法三章,曰:‘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蠲削煩苛,兆民大說。其後四夷未附,兵革未息,三章之法不足以禦奸,于是相國蕭何攈摭秦法,取其宜于時者,作律《九章》。”
《晉書•刑法志》作了進一步記載:“是時承用秦漢舊律,其文起自魏文侯師李悝。悝撰次諸國法,著《法經》。以為王者之政,莫急于盜賊,故其律始于《盜》、《賊》。盜賊須劾捕,故著《网》、《捕》二篇。其輕狡、越城、博戲、借假不廉、淫侈逾制以為《雜律》一篇,又以《具律》具其加減。是故所著六篇而已,然皆罪名之制也。商君受之以相秦。漢承秦制,蕭何定律,除參夷連坐之罪,增部主見知之條,益事律《興》、《廄》、《戶》三篇,合為九篇。叔孫通益律所不及,《傍章》十八篇,張湯《越宮律》二十七篇,趙禹《朝律》六篇,合六十篇。又漢時決事,集為《令甲》以下三百余篇,及司徒鮑公撰嫁娶辭訟決為《法比都目》,凡九百六卷。”
隨着秦漢簡牍的出土,尤其是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和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等秦漢法律的發現,不少學者開始對《晉書•刑法志》的記載提出了質疑,認為其記載不符秦漢曆史事實。實際上,這一記載只是對秦漢刑法體系的概括,並非秦漢法律體系的全部內容。秦漢法律體系從正律講包括刑法和事律兩大體系,因漢代以後史學家基于禮法關系的認識,而只側重于對刑法的記載,導致後世對秦漢法律制度産生了以偏概全的認識。
《晉書•刑法志》記載蕭何“益事律”三篇,已明說秦漢在刑法體系以外存在其他形式的法律制度。“事律”一詞最早出現于《管子》一書。《管子•君臣篇》:“吏啬夫盡有訾程、事律。”尹知章誤注為“事律謂每事據律而行也”。實際上,這裏“事律”與《晉書•刑法志》“事律”同義,都是指官吏在日常行政中所依據的法律制度。這說明春秋戰國時期“事律”已被普遍使用。衆所周知,春秋戰國是世卿世祿制瓦解和行政官僚制蓬勃發展的時期,正是這一時代特點促進了“事律”的廣泛使用和快速發展。據《晉書•刑法志》記載可知《興律》、《廄律》、《戶律》本屬于事律體系,經蕭何修改後被納入刑法體系而成為漢初刑法《九章》其中三篇。《嶽麓秦簡肆》第238、240號簡《興律》的出現,證實《興律》並非蕭何所創立的律篇,而是在秦律的基礎上修改後納入刑法體系,其修改的依據是基于對徭戍制度的完善。秦漢簡牍出土的法律,其最大的貢獻是證實了曆代《刑法志》只涉及刑法制度,而基于行政需要而制定的“事律”卻被後世史學家所抛棄。
至此,我們可得出秦漢法律制度有合理的立法原則和完整的分類體系:一類是以維護階級統治和經濟利益為主的刑法體系;一類以促進行政執行和懲戒官吏為主的事律體系。二者泾渭分明而各自在自己的領域內發揮其作用。秦漢時期除正律以外,還有旁律、程式、令比等法律形式。
二、秦漢刑法體系
據《晉書•刑法志》可知,秦律來源于《法經》。《法經》包括《盜》、《賊》、《网》、《捕》、《雜》六篇。《唐律疏議》:“周衰刑重,戰國異制,魏文侯師于李悝,集諸國刑典,造《法經》六篇:一盜法、二賊法、三囚法、四捕法、五雜法、六具法,商鞅傳授,改法為律。”其中“网”當是“囚”字的訛誤。古文“网”與“囚”二者字形相似,《玉篇》:“网,羅罟總名,亦作。”但筆者認為《囚法》也並非《法經》原來的篇名。按李悝《法經》編撰的邏輯:王者之政莫急于盜賊,故《盜》、《賊》二篇居其首;盜賊須劾捕,故《囚》、《捕》二篇列其次,其中“囚”應當作“劾”。“劾”是指“檢舉揭發罪狀”。秦漢“告劾”往往二者並用。《漢書•昭帝紀》:“發三輔及郡國惡少年吏有告劾亡者,屯遼東。”注引如淳曰:“告者,為人所告也。劾者,為人所劾也。”顔師古曰:“惡少年謂無賴子弟也。告劾亡者,謂被告劾而逃亡。”如淳分“告劾”為二義不如顔師古合二為一正確。故《法經》原篇名當是稱為《劾法》,商鞅制定秦律時稱為《告律》。漢代後期由于《告律》發展為《囚律》,史學家因不知這一變化情況,故誤以為《法經》原篇名稱為《囚法》。張家山漢簡《告律》的出現則進一步證實這一觀點的正確性。睡虎地秦簡《法律問答》已有關于“告人”的內容,說明秦已有《告律》的存在。商鞅變法以里伍為載體實行“司牧連坐”制度,必然強調“告劾”的作用,這是商鞅變法時制定《告律》的現實需要。《晉書•刑法志》:“《囚律》有告劾、傳覆,《廄律》有告反逮受,科有登聞道辭,故分為《告劾律》。《囚律》有系囚、鞫獄、斷獄之法,《興律》有上獄之事,科有考事報谳,宜別為篇,故分為《系訊》、《斷獄律》。”按張家山漢簡可知,鞫獄、斷獄的規定屬于《具律》的內容,整理者認為“此律所收當有《囚律》條款,如簡九三至一一七號,多當屬于《囚律》。”實際上,這一說法並不正確,應該說秦至漢初鞫獄、斷獄的法律條文屬于《具律》的內容。這也符合《法經》“以《具律》具其加減”的編撰邏輯,說明秦漢《告律》的內容和鞫獄、斷獄等法律條文是包含在後世《囚律》之內,從而進一步證實了《囚律》是漢代後期在《告律》基礎上發展出來新的刑法篇名。
至此,可知秦刑律體系包括《盜律》、《賊律》、《告律》、《捕律》、《雜律》、《具律》六篇。《嶽麓秦簡肆》第二組所見有《賊律》、《具律》、《雜律》等律名。漢稱秦制,蕭何在這六篇的基礎上,將事律《興律》、《廄律》、《戶律》三篇納入刑法,合編為漢律《九章》,即漢初刑法九章。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的律名與漢刑法《九章》的說法是相吻合的,所见《興律》、《戶律》内容已超出“事律”对官吏惩戒的范围。《興律》:“當戍,已受令而逋不行盈七日,若戍盜去署及亡盈一日到七日,贖耐;過七日,贖爲隸臣;過三日,完爲城旦。”“當奔命而逋不行,完爲城旦。”《戶律》:“田宅當入縣而以詐代其戶者,令贖城旦,沒入田宅。”此外,《興律》:“縣道官所治死罪及過失、戲而殺人,獄已具,勿庸論,上獄屬所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令毋害都吏復案,問(聞)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丞謹掾,當論,乃告縣道官以從事。徹侯邑上所在郡守。”這已是關于刑獄的規定。可知,《晉書•刑法志》對“蕭何將事律《興律》、《廄律》、《戶律》三篇納入刑法”的記載是符合曆史事實的。從這一角度來講,漢代徭役制度的規定比秦代更加嚴厲和完善,這與蕭何長期留守關中負責征發徭役和征收糧食的經曆密切相關。
三、秦漢事律體系
張家山漢簡《置吏律》:“縣道官之計,各關屬所二千石官。其受(授)恒秩氣禀,及求財用年輸,郡關其守,中關內史。受(授)爵及除人關於尉。都官自尉、內史以下毋治獄,獄無輕重關於正;郡關其守。官各有辨,非其官事勿敢爲,非所聽勿敢聽。諸使而傳不名取卒、甲兵、禾稼志者,勿敢擅予。”
根據上述規定,可知秦漢時期官僚系統按職事進行分類,大體可歸為內史郡二千石官、尉和狱三大系統。內史、郡守、二千石官因在職事上有其共性,故統一稱為內史郡二千石官系統。《嶽麓秦簡肆》第三組所見“內史郡二千石共令”和“廷內史郡二千石共令”的合稱正是這一共性的體現。因此,秦漢事律的分類原則是以官僚系統分類為依據,大體可劃分為內史郡二千石官事律、尉事律和獄事律三大體系。
事律體系受制于目前材料的不完整性,尚無法確定完整的體系。按睡虎地秦簡和嶽麓秦簡所見律名,秦內史郡二千石官事律大體包括《田律》、《廄苑律》、《倉律》、《工律》、《關市律》、《金布律》、《司空律》、《置吏律》、《效律》、《傳食律》、《行書律》、《內史雜律》等。按張家山漢簡所見律名,漢內史郡二千石官事律大體包括《田律》、《關市律》、《均輸律》、《金布律》、《錢律》、《置吏律》、《效律》、《傳食律》、《賜律》、《行書律》、《秩律》、《史律》等。按睡虎地秦簡和嶽麓秦簡所見律名,秦尉事律大體包括《傅律》、《興律》、《除吏律》、《軍爵律》、《中勞律》、《徭律》、《戍律》、《奔警律》、《敦表律》、《游士律》、《除弟子律》、《亡律》、《索律》、《捕盜律》、《尉卒律》、《尉雜律》等。睡虎地秦簡《秦律雜抄》所見內容除《臧律》以外基本屬于尉事律。按張家山漢簡所見律名,漢尉事律大體包括《傅律》、《徭律》、《戍律》、《置後律》、《爵律》、《亡律》、《復律》等。獄事律體系目前所見律名不多,秦獄事律有《獄校律》。
 樓主| 發表於 2016-9-30 13:10 | 顯示全部樓層
关于塞缴的区别,实际上,塞是军事需要而设置的防御据点,而缴是设置在出入要害的路卡,目的是以检查过往行人,故缴是治安需要而设置的检查岗点。
 樓主| 發表於 2016-9-30 18:00 | 顯示全部樓層
岳麓秦简«亡律»053正"襄武、上雒、商、函谷关",整理者把前三者作县名解释,不妥。实际上是指襄武关(通往陇西)、上雒关(通往魏国与楚国)、商关(通往巴蜀)、函谷关(通往韩国与赵国),这四关就是所谓"关外"之"关"者,关中也是根据这四关来确定的。
 樓主| 發表於 2016-9-30 18:12 | 顯示全部樓層
岳麓秦简«索律»是事律,不是刑律,属尉狱系统。刑律和尉狱系统事律与内史郡二千石官系统事律的区别在于刑律和尉狱系统事律的适用对象包括百姓,而且处罚方式包括罚作等众多刑种。而内史郡二千石官系统事律只适用官吏,而且其涉及的刑种较少,秦律多赀甲盾,汉律则多罚金或戍边等。
 樓主| 發表於 2016-9-30 22:58 | 顯示全部樓層
秦汉律法分类名录
第一部分刑律
贼律
盗律
告律
捕律
杂律
具律
汉初萧何以事律兴、厩、户三篇并入刑律。第二部分事律
(一)尉狱系统
傅律
兴律
军爵律中劳律
徭律
戍律
奔警律除弟子律
亡律
索律
狱校律
尉卒律
尉杂律
(二)内史郡二千石官系统
田律
厩苑律
仓律
司空律
工律
钱律
金布律
津关律
均输律
置吏律
秩律
史律
效律
传食律
行书律
内史杂律
 樓主| 發表於 2016-9-30 23:25 | 顯示全部樓層
秦县分吏系统和官系统,吏系统即县廷所属之吏,以令丞为首,以令史主曹事,分监官系统。尉及属官,县所属各啬夫,以及乡部皆属官系统。官系统以管理对象为分类依据,按分署所部原则建立各自的官系统。从这一角度讲,秦县只是实行两级管理,即县与里,这也是解释为何秦汉名吏里或县爵里只涉及县和里而不言乡的原因。
官系统分尉狱和官啬夫两大系统。县廷诸曹以尉狱系统和官啬夫系统分为左右史,即与秦汉律法分类相一致。县廷为一令二丞,分掌左右史,里耶秦简所见言史及史可之史即此史。
左史掌尉狱曹类,包括令、尉、狱等等曹。右史掌官啬夫曹类,包括户、仓、金布、司空等曹。这一制度设计与朝廷左右丞相及其分工相一致。丞为左史,因故而缺,由尉守丞治狱。里耶秦简尉敬与守丞即此情况。岳麓秦简日质中廷史即廷左右史之简称,腾居右史即廷右史。
 樓主| 發表於 2016-9-30 23:56 | 顯示全部樓層
秦汉简牍中律的出土,其一大贡献是证实了历代史书之刑法志只是论及刑律部分。
 樓主| 發表於 2016-10-2 05:07 | 顯示全部樓層
文献对功与劳二者往往是混而不别,实则不妥。功者,实为大功。劳者,实为小绩。«史记•廉颇相如传»:"我为赵将,有攻城野战之大功,而蔺相如徒以口舌为劳"。《礼•礼器》注:"中,猶成也。燔柴祭天,告以诸侯之成功也。"故中劳犹成绩的意思,中劳也称为劳中,见张家山汉简。军爵律在于赏大功,中劳律在于慰小绩。由此可见,中劳律与军爵律相对而存在,皆属于尉狱系统事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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