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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简牍所见“讂”并非只是通缉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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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3-30 11:07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何有祖先生引李洪财先生在《秦简牍“从人”考》中披露的一条新材料:      •诸治从人者,具书未得者名、族、年、长、物色、疵瑕,移讂县道,县道官谨以讂穷求,得輒以智巧譖潜讯。其所智从人、从人属、舍人,未得而不在讂中者,以益讂求,皆捕论之。(1021、1019)            他赞同“李洪财先生认为‘讂’是一种通缉文书”的说法,并进一步认为“讂”书被用于通缉、追捕,其内容因具体情况会逐渐增补,以便于增加捕得逃亡嫌疑犯的可能性。”            “讂”作为一种文书形式,已可确定无疑。但将这类文书简单地归为“通缉类文书”并不确切。     《说文》:“讂,流言也。从言,夐声。”又:“夐,营求也。”故“流言”之“流”当作“求”义。《尔雅•释詁》:“流,择也,求也。”《诗•周南》“左右流之”之“流”即此义。       张家山汉简《奏讞书》“刺女子夺钱”案:“讂求其左,弗得。”又“举旅疑孔盗伤婢,即讂问黔首:有受孔衣器、钱财,弗诣吏,有罪。”整理者注:“讂,《广雅•释诂》:‘求也。’左,左券。劵分左右,双方各执一劵。” 这里的“讂”与上述一样,也当是指“文书”。这说明这类文书除了用于通缉逃亡嫌疑犯外,还可用于寻找诸如劵书、财物等办案物证或线索。       张家山汉简《金布律》:“官为作务、市及受租、质钱,皆为缿,封以令、丞印而入,与参辨劵之,輒入钱缿中,一中辨其廷。质者勿与劵。租、质、户赋、园池入钱县官道,勿敢擅用,三月壹上见金、钱数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上丞相、御史。不幸流,或能产拯一人,购金二两;拯死者,购一两;不智(知)何人,掩貍而讂之。”这里的“讂”虽然作为动词,但其含义也是指“用文书的形式来寻求死者的家属”。同时,我们还可得知汉初仍在使用这类文书形式。       由此可知,“讂”作为一种文书形式,或当具有“求言其情者”的功能,可用于通缉嫌疑犯、寻找办案物证、线索或其他知情事项。  “讂求”与“讂问”简牍屡见,实际上都是固定的用词。通缉或寻找证据多用“讂求”,而寻找寻索或其他知情事项则常用“讂问”,这体现了二者不同的使用功能。       里耶秦简12-851“迁陵主讂发,洞庭。”校释小组注:“讂,似指某一类事务或机构,类似辞例如8-303‘迁陵主薄(簿)发’、8-922‘迁陵主仓发’。又8-944+8-1646有‘讂求’、9-981有‘讂问’,此二处的‘讂’为法律用语,指搜寻、推究。”        何先生认为“简文中的‘讂’大致指据讂书求捕或讯问嫌疑犯之事。‘主讂发’则是负责‘讂’的官吏。”显然,“讂”作为一种文书形式,它的用途还是比较广泛的。当时的县一级有指定专门负责办理这类文书的人员。“主某事”只是相对于专门负责此事而言,“主某事”与“诸曹”之间并非是必然的对应关系。故县一级是否设有“讂曹”不可轻易断言。或许,“主讂”与“主薄(簿)”、“主计”、“主钱”、“主食”等一样并无设立专门的机构。
發表於 2017-3-30 15:41 | 顯示全部樓層
“讂”就是“夐”的通假字,“夐求”就是“营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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