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懸泉漢簡》札記(九十六)
作者:姚磊  發布時間:2026-09-14 08:59:20
(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
(首發)

  鳳及逋卒、御出錢當復,收鳳等逋以償築城錢,□長令案事吏猥劾,並盜築城錢二萬六百 Ⅱ90DXT0113①:3[1]
  不得有逋,民多貧困,收責不可卒得,誠迫過兩校,並且以所收民築城,餘錢萬八千七百八十五,爲 Ⅱ90DXT0114②:201+209
  按:兩簡雖然不是同一探方,但兩簡字形、書風一致,當爲同一書手寫就;內容相關,均涉及“逋”“築城錢”等;敘事邏輯銜接,Ⅱ90DXT0114②:201+209簡交代前置背景,百姓貧困、收責困難、築城工程產生結餘;Ⅱ90DXT0113①:3簡記錄後續危機,卒御逃亡、錢款抵扣、彈劾盜款,二者形成政策執行危機爆發的完整敘事關係。由此,兩簡疑可編聯(見附圖)。兩簡內容尚有缺失,當還有散簡可以編聯其中,暫定名作“效穀縣募民築城及築城錢劾案”。
  懸泉漢簡Ⅱ90DXT0114②:201+209簡文中的“收民”即漢簡中常見的“收流民”,邊郡政府派遣官吏前往內郡災區,將因災害、戰亂等原因脫離戶籍的流亡人口,通過行政手段招攬、接納並遷移至邊郡,重新著籍為編戶齊民。“收流民”的核心特徵是政府主導、跨區域的行政行爲,而非流民主動流入邊郡。謝紹鹢明確指出:“邊郡遣官到內郡收攬流民來邊地安置,得到內郡勞動力,鞏固邊郡,也給內地災區災民紓困,有助於社會和國家穩定。”[2]懸泉漢簡中也有敦煌郡前往內地“收流民”的記載,[3]故簡文中“以所收民築城”是指通過招徠的流民來築城。這個工作當然很辛苦,當地人不願意築城逃亡較多。邊郡條件艱苦,安置流民的條件資源較少。從“餘錢萬八千七百八十五”看,邊郡給這些流民應當是給工錢的,築城勞作相當於“以工代賑”。Ⅱ90DXT0114②:201+209號簡簡文大意是:命令要求不得再有逃亡發生。然而百姓大多貧困,追繳築城相關的經費無法立刻完成,已經超過兩次法定追繳週期,通過招徠的流民來築城,還剩餘有一萬八千七百八十五錢。
  關於“築城錢”的征收,又見於Ⅱ90DXT0114S:154+11號簡,簡文如下:
  〼所民當築治,長丞告,並令斂民錢筭五十 Ⅱ90DXT0114S:154+11
簡文的核心是“當築治”即從事修築整治的勞役,“築治”指修築城牆、官舍、道路、水利等公共工程。簡文大意是某地民眾應當服修築勞役,縣長、縣丞特此告諭,並且命令向民眾徵收算錢,每算收取五十錢。對“當築治”收錢,這是在常規算賦之外,為特定工程臨時加征的“附加稅”或“代役金”。部分民眾可能無法親身服役(“踐更”),則需繳納這筆錢(“過更”),由官府用以雇傭他人代役,這與簡文中“築治”的語境高度契合,也符合“漢代徭役貨幣化”的歷史進程。[4]簡文將“服勞役”和“交錢”兩項義務並列下達,這很可能意味着“算錢”的徵收,是為了補貼或保障“築治”工程的進行。命令由縣級最高長官連署發佈,說明“築治”是縣級重點工程,而附帶的“斂錢”也具有強制性。這筆錢可能用於購買工具、支付工匠薪資、或提供役夫的部分口糧補貼。這體現了地方政府在組織大型公共工程時,對人力與財力資源的統籌安排。
  我們可以嘗試還原“築城”的歷史場景:某年效穀縣決定修繕城牆或官道(“築治”)。縣長與縣丞聯合下發政令,一方面徵調轄區民夫赴役,另一方面按“每算五十錢”的標準徵收築城專項算錢,不願親赴徭役者可繳錢代役。力役與貨幣並行,共同保障工程的人力與經費。由於工作艱苦,當地百姓築城意願性較差,逃亡有很多,只能讓流民來築城,並給予一定的工錢,這樣也能實現對流民的經濟安置。Ⅱ90DXT0114②:201+209、Ⅱ90DXT0114S:154+11兩簡揭示了漢代地方行政中“力役”與“賦稅”的捆綁操作模式,提供了漢代“算賦”徵收額度(五十錢)在地方執行中的具體案例,是史書記載的重要補充。[5]展現了縣級政權如何通過行政命令,同時解決“用工”和“用錢”兩個核心問題,是研究基層治理邏輯的寶貴材料。“算五十”的數額,説明漢代賦稅並非僵化不變,地方可根據實際情況(工程需要、民眾承受力)進行靈活調整或附加徵收。
  懸泉漢簡Ⅱ90DXT0113①:3號簡中出現的“鳳”,與“逋卒”“御”並列,暗示他並不是直接勞作的百姓,很可能是負責築城工作的一位吏員。加上這枚簡出土在懸泉置,這就縮小了範圍,而懸泉置恰好就有一名嗇夫叫“鳳”,任職時間在“元始五年四月”。[6]據此,我們懷疑Ⅱ90DXT0113①:3號簡中的“鳳”是懸泉置嗇夫,也就是懸泉置最高行政領導。這樣他才可能接觸、領導“卒”“御”,也才有條件要求“出錢當復”。Ⅱ90DXT0113①:3號簡簡文大意是:“鳳”以及逃亡的“卒”“御”曾付了一筆錢,應當返還,抓捕了鳳以及逃亡的人來抵築城錢。上級命令辦案官吏羅織罪名彈劾他們(猥劾),指控他們共同盜用“築城錢”二萬零六百錢。“鳳”被抓捕可能是卒、御者發生集體逃亡,造成崗位空缺與經費損失,被追究了監管責任。
  我們把兩簡結合起來,可完整還原效穀縣築城工程的治理全過程。效穀縣啟動城防驛道修築工程,最初沿用常規徭役模式:按“每算五十錢”的標準向本地民戶徵收築城專項算錢,百姓可選擇親身服役或繳錢代役。但邊地百姓普遍貧困,承擔能力有限,算錢收繳嚴重逋欠,超過兩次法定追繳期限仍無法收齊;同時本地應服役民戶逃亡頻發,工程面臨人力、經費雙重缺口,難以為繼。面對本地征發失效的困境,縣廷調整治理策略,放棄強制征派,轉而招徠收聚流民,以雇傭方式組織流民參與築城,按工作量發放工錢。這一調整一舉兩得,一方面解決了用工缺口,以低於本地徭役的成本推進了工程建設;另一方面為流民提供了生計來源,以公共工程實現了對流民的救濟安置,是典型的“以工代賑”治理實踐。工程管理期間,由吏員鳳統領的戍卒、御者發生逃亡,效穀縣廷要求鳳以個人墊付的錢款沖抵人員逃亡帶來的築城錢虧空,將公家的管理損失轉嫁給基層吏員個人承擔。辦案官吏羅織罪名,以盜用築城錢二萬零六百錢的罪名彈劾鳳。
  邊郡築城屬於國家邊防戰略任務,但其運行成本並未由中央財政全額保障,而是層層下壓,最終由最基層的鄉里與吏員承擔。當百姓無力承擔時,壓力就全部集中到基層管理人員身上,制度性虧損變成了個人責任。本案最突出的特徵,是行政財政問題向刑事司法問題的轉化。築城錢拖欠、人員逃亡一般可通過財政運作、行政調整等方式處理,但邊郡行政資源不足、治理手段單一,當行政催收失效時,直接動用司法手段,以“盜錢”罪名追究基層吏員責任,用刑事追責彌補行政失效。“猥劾”的定性更說明,這種指控存在明顯的羅織性質,本質是上級為了掩蓋財政管理漏洞,找基層吏員做替罪羊。從Ⅱ90DXT0114S:154+11號簡“當築治”每人繳納50錢來分析,Ⅱ90DXT0113①:3號簡中的“築城錢二萬六百”,竟然是412人的費用。“鳳”捲入的這場官司無疑是個大案,主事官吏面對卒、御逃亡以及錢糧虧空壓力之下,對“鳳”的指控有推脫責任之嫌。這也説明,邊地的築城錢的管理存在問題,容易形成貪腐。
  兩枚簡編聯後以完整事件鏈條,印證了漢代邊郡力役與貨幣並行、工程與賦斂捆綁的徭役模式,明確了“築城錢”的徵收標準、來源與用途,補充了傳世文獻對邊郡專項公共工程財政記載的不足,豐富了漢代徭役貨幣化的地方實踐樣本。展現了邊郡公共財政的運行邏輯,證明了邊疆治理成本並非由國家統一承擔,而是通過行政層級層層轉嫁,最終沉澱到社會最底層。吏員“鳳”的處境,是邊郡基層管理者的典型,他既要應對工程任務壓力,又要解決人員逃亡問題,他沒有財政支配權,無法從根本上遏制逃亡。基層吏員的困境在此案件中得以完整體現,揭示了邊郡治理中存在的行政問題經濟化、經濟問題刑事化的情況,司法成為了彌補行政失效的工具,這一視角為理解漢代地方治理提供了重要補充。以往我們多關注懸泉置的郵驛接待功能,而這類築城、彈劾文書的出土,證明懸泉置也是地方治理的前沿節點。築城本是為了鞏固邊防、維護絲綢之路秩序,是國家治理的正向投入。但治理成本的層層轉嫁,最終導致百姓貧困逃亡、基層吏員背鍋,反而消耗了邊地的統治基礎。  

附圖
效穀縣募民築城及築城錢劾案文書
服役征收筑城凤  

   


[1] 簡文中的“築”字,整理者原釋“𡊼”,依據II90DXT0114②:201+209號簡改釋。
[2] 謝紹鹢:《秦漢西北邊地治理研究》,西北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10年,第156頁。
[3] 胡平生、張德芳:《敦煌懸泉漢簡釋粹》,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第44頁。
[4] 臧知非:《“算賦”生成與漢代徭役貨幣化》,《歷史研究》2017年第4期,第27頁。
[5] 張俊民:《懸泉漢簡:社會與制度》,蘭州:甘肅文化出版社,2021年,第168頁。
[6] 張俊民:《敦煌懸泉置出土文書研究》,蘭州:甘肅教育出版社,2013年,第186頁。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26年9月13日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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