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偉主編,何有祖、魯家亮、凡國棟撰著《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三卷)》,2026年4月由武漢大學出版社出版。該書是對《里耶秦簡〔叁〕》(湖南省考古所整理,文物出版社2024年版)中所公布的湖南里耶古城1號井發掘的第7、10、11、13層共3600多枚秦簡牘的再整理與研究。在原整理者工作的基礎上,進行綴合殘片、完善釋文等工作,新釋、改釋文字280餘字,新綴合殘簡93條、編連7組,並對全部釋文施加標點和注釋,形成了一個方便各相關學科學者利用的基礎文本。該書是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大項目“雲夢睡虎地77號西漢墓出土簡牘整理與研究”(16ZDA115)階段性成果、國家古籍整理出版專項經費資助項目成果、“十二五”國家重點圖書,並得古文字與中華文明傳承發展工程的支持。現將該書書影、目次、前言與後記分享于次。

擬以五卷本刊布的《里耶秦簡》,已經出到第三卷。在第7、10、11、13層共約3500枚簡牘中,仍然蘊涵有大量珍貴史料,讓人研讀時不忍釋手。
7-1與7-12兩件文書,形成時間相近,並且都罕見地同時記載長沙、洞庭兩個地名,是探討秦洞庭、蒼梧二郡創設歷史的重要資料。
張春龍先生曾在2019年的一次會議上首次介紹這兩篇木牘,解釋説:“長沙,秦縣名。……據里耶秦簡,今湖南省境,秦有洞庭、蒼梧郡,蒼梧郡轄縣未見有‘臨湘’縣的簡文,可能秦設有長沙縣而無臨湘縣,‘長沙布三道……’因蒼梧郡郡治在長沙,郡衙發布公文時以‘長沙’代稱‘蒼梧郡’。”趙堉燊先生也認爲“長沙布三道”與“新武陵布四道”相對照,長沙縣當是蒼梧郡治;並把秦長沙縣治推定在今長沙市芙蓉區五一廣場及其周邊的漢代古城(通稱“臨湘故城”)[1]。二氏對於蒼梧郡所在的認識,與我們一致[2],但兩件木牘顯示的歷史背景和郡縣關係,可能更爲複雜。
廿五年二月戊午朔辛未,洞庭叚(假)守竈敢言之:洞庭縣食皆少。略地軍節(即)歸,謁令南郡軍大(太)守以洞Ⅰ庭吏卒數、軍吏卒後備敬(警)者數令治粟大府輸食,各足以卒歲便,謁報。敢言之。/二〈三〉月癸丑,Ⅱ丞相啓移南郡軍叚(假)守主:略地固當輒輸,令足竈歲,唯勿乏。傳書洞庭守。/顯手。/五月癸巳,Ⅲ南郡軍叚(假)守殷敢告洞庭主謂:南郡治粟大府前日固已以縣吏卒用食數告大府輸。Ⅳ7-1
亭次行,署急勿留。長沙言書到、起。以洞庭邦尉印行吏(事)。恒署。Ⅰ
十一月壬寅,遷陵守丞睪敢告尉,告倉、啓陵、貳春鄉主:聽書。尉薄(簿)卒,鄉各薄(簿)吏、備敬(警)卒、Ⅱ徒隸食足不足數,善薄(簿)上,皆會戊申旦廷,唯勿留。尉下倉,倉傳二鄉。/丞手。Ⅲ
十一月壬寅水下九刻,秭歸奴橋士五(伍)襄以來。/夫半。/即令□□行尉。Ⅳ7-1背
7-1這件木牘,從書寫風格和文本結構看,應是同時對多件文書所作的摘録。正面包含三份文書,即(1)洞庭假守竈的上行文書;(2)丞相啓致南郡的文書;(3)南郡軍假守殷致洞庭郡的文書。背面包含兩份文書,即(4)第一列(“亭次”至“恒署”)所書,應是洞庭郡對文書傳遞的要求(“到起”以上)以及文書封署上鈐印和文書等級的説明(“以洞”以下)[3];(5)第2-4列,則是遷陵縣關於文書傳達的安排和傳遞記録。其中(1)-(3)缺少文書移送和開啓記録(某“半”),(1)(3)缺少文書書寫人簽署(某“手”),這些都應是摘録所致。(3)(4)的行文者,分别是南郡和洞庭,因而不會是同一件文書。(4)缺少文書主體内容,如果不是摘録時遺漏,則可能是把主體部分録寫在另一件木牘之上。在這種情形下,7-1的正、背面就應該反過來看待。即書寫(4)的主體内容的另一木牘在前,7-1録有(4)(5)的一面緊接其後,録有(1)-(3)的那面又在其次[4]。
内容方面,(1)-(3)密切相關。(2)是對(1)的回應,(3)是對(2)的執行,南郡軍假守殷致書洞庭顯然對(2)中“傳書洞庭守”的落實。(4)缺少的文書主體内容,由(5)反推,當是要求各縣統計、提交人員的“食足不足數”。如然,(4)(5)與(1)-(3)内容有關,但時間上卻應靠前。由於(1)請求“令南郡軍太守以洞庭吏卒數、軍吏卒後備警者數令治粟大府輸食”,(3)説明“南郡治粟大府前日固已以縣吏卒用食數告大府輸”,需要“輸食”的人數,應當在二十五年二月辛未洞庭假守竈提交文書、至遲在五月癸巳南郡軍假守殷致書洞庭之前,洞庭郡即已完成並提供了需要“輸食”的人數,而不會遲至次年十一月才進行統計。這與上文對摘録文書順序的分析相呼應。
還可印證這一推斷的是,在文書(1)中洞庭假守竈指出“略地軍即歸”,文書(2)中丞相啓強調“略地固當輒輸”。略地軍,是指在洞庭以遠地區開拓疆土的秦軍。從“即歸”推測,這些秦軍在洞庭以遠行動的開始,必定在(1)的呈報日期(二十五年二月辛未)之前的一段時間,從而與文書(4)(5)的推定時間(二十五年十一月)接近。
在文書(4)中,有一個費解之處。就是“以洞庭邦尉印行事”,表明文書由洞庭郡官員發出[5]。這與文書(5)中遷陵作爲洞庭屬縣的回應關聯。然而,其前説“長沙言書到、起”,要求長沙縣報告文書收到和繼續向下一站傳遞的情況,其時長沙恐當爲洞庭屬縣。即使忽略“以洞庭邦尉印行事”的文句,向洞庭郡“輸食”的文書在長沙傳遞一事,也顯示其地應當包含在這一行動當中。
由此應可推測,在7-1中的文書(4)(5)形成的時候,蒼梧郡尚未設立。其南部地域,大概還在由“略地軍”攻取之中,長沙縣則是由洞庭郡領轄,並且可能是其郡治所在,爲文書(4)發送的第一站,所以特别要求向郡府回饋文書收發的信息。
7-12的背面是遷陵縣接收文書的内容,略而不録。其正面釋文如下:
□□年十月戊□,洞庭叚(假)守武謂縣丞:下真讂,聽書從吏(事)。以書到時令毋害獄史、令〼Ⅰ□故,唯毋令蒼等過、居其界中而不得。得弗得,各報離石。它如律令。長沙布三道〼Ⅱ書到,到相報,不報者追。下雋報孱陵書到。皆以門亭行。忠手。以長沙印行〼Ⅲ書從吏(事),以書到時令毋害獄史、令史分曹以智巧微謙(廉)求讂問者民歸〼Ⅳ令。新武陵布四道,各以道次傳,别書。都官軍吏在縣界中者,各傳别書焉。□〼Ⅴ之,皆以門亭行。/悍手。·以新武陵印行吏(事)。Ⅵ7-12
在木牘正面,大致先後書寫兩份文書。第一份從第一列起首開始,大約在第三列殘斷處再往下一字結束(“以長沙印行〖事〗”)。接着開始第二份文書,止于第六列末尾(“以新武陵印行事”)。看殘存文字,兩份文書的主體内容大致相同。在行書要求方面,前者“長沙布三道”是以長沙爲中心,分三條路綫傳遞;後者“新武陵布四道”是以新武陵爲中心,分四條路綫傳遞。可見這是分别面向以長沙和新武陵爲中心的兩個區域。
“新武陵布四道”,還見於9-1861,是二十六年二月洞庭假守高對屬縣下達的文書。類似表述“新武陵别四道”,還見於8-657、9-2283。二者均是洞庭守禮對屬縣提出的行書要求。9-2283時值二十七年二月庚寅。8-657紀年殘缺,鄭威先生從存留的“八月甲戌”等月份、日辰推測,發現只有秦始皇二十七年、二十八年符合條件。由於二十七年八月甲戌爲朔日,而里耶簡牘的記日文字必定標出朔日,牘文“八月甲戌”未標朔日,因此應屬二十八年[6]。不過檢索《里耶秦簡〔叁〕》,可見有一些例外。7-89+7-91、9-134所記“廿七年端月丁未”,13-892所記“廿七年十二月丁丑”,其實都是朔日而未曾標出[7]。因而,8-657屬於二十七年抑或二十八年,尚難斷言。用這些資料比照,7-12中後一指令的傳達區域,當然也是洞庭郡。7-12背面的記録,更提供了直接證據。
在將“長沙布三道”看作在蒼梧郡内的行書規定方面,第一份文書中帶有一條新證據,即“下雋報孱陵書到”。下雋,《漢書·地理志》屬長沙。里耶秦簡11-277記蒼梧假守竈下令“下雋黔首毋得徙它縣”[8],更直接表明當時下雋爲蒼梧屬縣。孱陵,學者多認爲秦時屬南郡[9]。因而,7-12第一份文書中的这句話,應該是郡級政區通過屬縣下雋向孱陵代表的南郡報告已收到文書。不過,直接把這份文書中的長沙看作蒼梧郡治,卻存在明顯的問題。作爲對指令發出者的交待,“洞庭假守武謂縣丞”一句,寫在第一份文書開頭部分。就是説,以長沙爲中心傳達指令的區域,實際上是處於洞庭假守武的隸屬之下。這與7-1提供的綫索彼此呼應,加強了這一判斷的證明力。
在木牘現存部分,後一份文書發布者未見交待。張春龍先生推測7-12下端殘損約2釐米。如果兩份文書主體部分相當,以留存文字比照,殘損的部分恐怕更多,第一至第五列大概均殘去約20字。在第三列殘去的“事”字之下,大概原本寫有日期和發布者。這位發布者很可能是洞庭郡的某一位長官,而幾乎不可能是在7-1和7-12中均未出現的蒼梧郡官員。
需要注意的是,7-1、7-12反映的地理格局也有不同。前者長沙應該是洞庭郡屬縣,甚至可能是其郡治所在,後者卻出現兩個中心。以新武陵爲中心的區域,乃是後來的洞庭郡。以長沙爲中心的區域,則是後來的蒼梧郡。聯繫7-1“略地軍即歸”的記述,7-12所見的形勢,極有可能是新一波攻取的地區開始納入秦郡縣體系,包括原洞庭郡以長沙爲中心的地區以及新攻取地區的蒼梧郡正在創建之中,呼之欲出。
7-12紀年殘損,楊先雲女史認爲是在秦始皇二十六年[10]。7-1顯示秦始皇二十五年十一月長沙爲洞庭屬縣,8-758記載秦始皇三十四年“蒼梧爲郡九歲”,由於前後年份卡定,其説可信。這樣,蒼梧郡的設置可定在二十六年十月或稍後。7-1、7-12這些將長沙記在洞庭之下的簡牘,作爲特殊時期的文獻,此後不復出現。
《史記·秦始皇本紀》詳載,秦王政二十六年初並天下,與大臣商議帝號,定下“皇帝”之稱。不過,始皇並未因啓用“皇帝”稱號而改元,而是把秦王政元年改稱皇帝元年,保持紀年的連續性。《史記·六國年表》在秦莊襄王三年的次年(前246)記云:“始皇帝元年。擊取晉陽。作鄭國渠。”這是史籍中的明確記述。在出土文獻方面,胡家草場漢簡《歲紀》記云:“始皇帝元年,爲涇渠。取晉陽。”[11]馬王堆漢墓帛書《五星占》一再出現“秦始皇帝元年”的記述,其後41年再標出“漢元”[12]。可見在西漢早期,對秦始皇紀年如此表述,具有普遍性。
在《里耶秦簡〔三〕》中,10-614+10-615記云“□子調自占,皇帝十七年〼”,13-772可辨認“皇帝九年□”等字。這兩處“皇帝”,自然是指始皇帝。由於里耶秦簡主要是秦始皇二十五年至二世二年的文書簿籍,這兩處紀年應是在二十六年秦王改稱“皇帝”之後,對先前秦王政紀年中的“王”改以“皇帝”相稱。就是説,用秦始皇元年指稱秦王政元年,在秦始皇二十六年以後即已如此,是秦人自己的作法。
與《秦始皇本紀》“命爲‘制’,令爲‘詔’”類似,里耶秦簡8-461記載有較多稱述方面的新規。其中有多條涉及“皇帝”,如“以王令曰以皇帝詔。”“王游曰皇帝游。王獵曰皇帝獵。王犬曰皇帝犬。”秦王政紀年,似乎也是循此思路,將“王”某年直接改爲“皇帝”某年。
在《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二卷“前言”中,我們曾感歎里耶秦簡作爲實用文書,往往比睡虎地秦律、張家山漢律那些静態的法律文書包含更多的信息,提供了詮釋當時社會規範與法則的不同角度。《里耶秦簡〔三〕》中,這方面的資料仍然令人關注。
賦城旦頡等六十人夏衣,出券三,其10-82
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金布律》簡94-95云:“稟衣者,隸臣、府隸之毋(無)妻者及城旦,冬人百一十錢,夏五十五錢;其小者冬七十七錢,夏𠦜四錢。舂冬人五十五錢,夏𠦜四錢;其小者冬𠦜四錢,夏丗三錢。隸臣妾之老及小不能自衣者,如舂衣。”[13]在先前刊布的里耶秦簡中,已有施行這一律條的簿籍。如9-1872記“錢二千二百𠦜四以稟徒隸夏衣”、9-1931+9-2169記“出錢千五百一十八錢,以衣大隸妾嬰等廿八人冬衣”[14]。10-82大致也是向徒隸發放衣物的記録。
值得注意的是,《嶽麓書院藏秦簡〔肆〕》383-385號簡記云:“縣輸從反者、收人材官,多毋(無)衣履,毋(無)以蔽。輸者或不遝冬夏賤〈賦〉衣。議:叚(假)新輸而後冬若夏賤〈賦〉衣而聯寒者,冬袍裘絝履及它物可衣履者,盡四月收。其後賤〈賦〉夏衣者,假襌帬襦,盡九月收。叚(假)裘者,勿假袍;叚(假)袍者,勿假裘。它有等比。”[15]這條令文是對《秦律十八種•金布律》稟衣條的補充,爲在規定稟衣時間之外的情形作出變通的安排。《國語·晉語四》“賦職任功”,韋昭注:“賦,授也。”《吕氏春秋·分職》“出高庫之兵以賦民”,高誘注:“賦,予也。”可見“賦”有授與義,與“稟”相通。我們曾經舉出多項證據,説明嶽麓書院藏秦簡雖是流散文物,但其真實性並無問題。[16]新刊布的里耶秦簡10-82對授衣稱“賦”,與嶽麓秦簡中的令文相同,是這方面的又一個佐證。
卅四年十二月丁酉朔辛亥,倉守瞫敢告都鄉主:主曰嗇夫缺,吏不盈十人,毋(無)養、走。謁便令與它官共養、走。有書。□其便,與少内共養、走,它如律令。敢告主。10-350+10-658+10-1188
“其”上一字,整理本作“兵”。看該字輪廓、文意,疑是“以”。在制度方面,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金布律》簡72-74頗與相關:“都官有秩吏及離官嗇夫,養各一人,其佐、史與共養;十人,車牛一兩(輛),見牛者一人。都官之佐、史冗者,十人,養一人;十五人,車牛一兩(輛),見牛者一人;不盈十人者,各與其官長共養、車牛。都官佐、史不盈十五人者,七人以上鼠(予)車牛、僕,不盈七人者,三人以上鼠(予)養一人。小官毋(無)嗇夫者,以此鼠(予)僕、車牛。”[17]不過,這條《金布律》只涉及養而未涉及走,並且是針對都官與離官。都官是屬於中央的官署及其派出機構,離官則是都官的分支機搆[18]。關於縣鄉官吏配備養、走的律令,迄未得見。分析相關問題時可以參考這條《金布律》,但不能直接套用。
10-350+10-658+10-1188中都鄉上書説:“嗇夫缺,吏不盈十人,毋(無)養、走。謁便令與它官共養、走。”這意味着,如果鄉嗇夫在任,或者吏超過十人,就符合配備養、走的條件。8-2111+8-2136應是一份作徒簿,其中記有“其一人爲田鼂養”[19]。據研究,秦遷陵縣包括鄉嗇夫在内的諸官嗇夫均爲有秩吏[20]。鄉嗇夫與田官嗇夫配養,與《金布律》都官有秩吏“養各一人”相對應。而吏盈十人配養,則與《金布律》“都官之佐、史冗者,十人,養一人”相當。
里耶秦簡還有兩起關於令史共養、走的記録:
廿八年六月己巳朔甲午,倉武敢言之:令史敞、彼死共走興。今彼死次不當得走,令史畸當得未有走。今令畸襲彼死處,與敞共走。倉已定籍。敢言之。8-1490+8-1518
卅一年後九月庚辰【朔乙巳,啓陵】鄉守冣敢言之:佐冣爲叚(假)令史,以乙巳視事,謁令官假養、走。敢言之。/卅二年十月己酉朔辛亥,啓陵鄉守冣敢言之:重謁令官問冣當得養、走不當。當,何令史與共?不當,問不當狀。皆具爲報,署主户發。敢言之。/冣手。9-30
在簡8-1490+8-1518中,令史彼死先前與令史敞“共走”,但現在因爲“次”的原因而不繼續拥有“共走”的資格,倉嗇夫武安排令史畸接替彼死與敞“共走”。次,應指功勞的次序。張家山漢簡《功令》簡68-69即云:“置叚(假)令史以上必以功勞次,不以次亦以令論之。”目前不清楚的是,彼死何以先前有資格而後來卻喪失資格。是“共走”有限額,只有功勞次居前的人才配得上(或許畸功勞增長超過彼死);還是“共走”在令史身份之外,尚有功勞達到一定指標的要求(彼死或因奪勞而低於標準)。可以大致確定的是,至少在秦始皇二十八年六月,一部分令史兩人共一走,能否“共走”則與功勞次有關。
在簡9-30中,冣上書要求臨時與他人共用養、走。值得注意者有二:一,冣不是以鄉守、而是以假令史的名義提出要求,應是假令史而非鄉守才具有資格。二,冣剛一擔任假令史就提出要求,與8-1490+8-1518中彼死已與令史敞共用養,後來卻因爲“次”的原因喪失資格形成對照。如果二人共用養、走的標準不僅看是否令史,還考慮功勞次的話,冣的功勞次就應該比較高。由於功勞次與官秩大致相關,這種可能性恐怕不大。因而也有可能是在秦始皇二十八年六月至卅一年後九月之間,爲令史、假令史配置共用養、走不再有功勞次的限制,而是已全面實行。
通過討論可見,在縣鄉系統,大致與《秦律十八種·金布律》簡72-74所記的都官、離官系統類似,諸官嗇夫、鄉嗇夫這些有秩者配備養,官署中佐史十人配一養。令史、假令史大致二人共用一養。《金布律》簡72-74未曾涉及的走,也按這一標準配備。
【卅三】年九月戊辰朔丙申,司空守巸與司空守謷、佐敬責券,佐居負船齎錢〼11-199
11-199“司空守”後一字,整理者未釋。看字形,應是“謷”。8-149+8-489記:“司空佐敬二甲。司空守謷三甲。司空守巸三甲。”這三人的職務、名字正與本簡相同,可佐證。
齎,整理本釋爲“貲”。這個字上部欠清晰,但大致可辨是“齎”而非“貲”。
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种·工律》102-103號簡記:“公甲兵各以其官名刻久之,其不可刻久者,以丹若䰍書之。其叚(假)百姓甲兵,必書其久,受之以久。入叚(假)而而毋(無)久及非其官之久也,皆没入公,以《齎律》責之。”[21]《秦律十八种·效律》177號簡記:“效公器贏、不備,以《齎律》論及賞(償),毋齎者乃直(值)之。”[22]睡虎地秦簡整理小組注釋説:“齎,通資字,資財。《齎律》當爲關於財物的法律。”[23]彭浩先生進一步指出:“《齎律》的主要内容應是記録府庫内各類公物(或稱“公器”)的價值,也可稱作法定價值。”《秦律十八种·效律》177號簡“是説賠償的物品在《齎律》中没標明價值時,要另行估值。‘齎’字在此指《齎律》規定的物品價值。”[24]在睡虎地漢律、益陽兔子山漢牘律目中,亦有《齎律》。
里耶11-199所記,應是佐居對損壞或丟失船隻負責,需要據定價賠償。責券,亦見於里耶8-135、9-1727+9-2408、10-47+10-203,是索取錢物的券書。9-1727+9-2408殘存文字作:“利責券,效不備木梯一,直(值)錢三。殷、利分負,殷”[25]。10-47+10-203殘存文字作:“□横與庫嗇夫上造旬陽都梬武責券,負效不備,直(值)”[26]。11-199當是責券本身。整理者指出“左側刻齒爲‘三百二十三’”則是齎錢數。
與10-47+10-203比照,11-199中的“與”爲動詞,所在文句是説司空守巸將責券交與司空守謷、佐敬。10-47+10-203中的接受責券者,大概也是負效不備的責任人。但在11-199中,“負船齎錢”是佐居,司空守謷、佐敬在事件中的角色,由於簡文殘缺,尚不清楚。
本卷的校釋依然着力於綴合、釋讀和注釋三個層面的推進,並儘量訂正第一、二卷中的疏失,走出先前因資料或認識局限造成的誤區。
在《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中,8-74與8-738兩殘片沿用《里耶秦簡〔壹〕》的處理,被分别看待;8-738正面第二列中的“□□罷及徒四人略”等釋文也因循未改。其後,何有祖發現兩片可綴合,提出“罷”可能是人名,其前二字可能是“田佐”,並在“略”字下斷讀。現在發現10-1602可進一步綴於其上,並將“及”字改釋爲“吏”。“吏徒”曾見於睡虎地秦簡《封診式·遷子》,整理小組注釋以爲是“押解犯人的吏和徒隸”。里耶秦簡中有多次出現,8-1517正面記“疏書吏徒上事尉府者牘北(背)”,背面記“令佐溫”與“更戍士五城父陽翟執”“更戍士五城父西中痤”,顯然“吏”指令佐溫,“徒”指兩位更戍。因而我們將吏徒解釋爲“吏卒”[27]。在改釋之後,“罷”用作人名,其前爲“田佐”二字殘筆的可能性更大。
7-88記云:“卅五年九月丁亥朔朔日,叚(假)丞茲、田守唐、令佐僕□〼Ⅰ頃𠦜七畝,其廿□畝新豤(墾)草不租,定租·二百𠦜一石一。〼Ⅱ”《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收録的8-1519記敘遷陵縣三十五年田畝,其中背面記都鄉“租二百𠦜一石一”,與此應即一事。8-1519這一句中最後的“一”字,墨蹟很淡,原脱釋,應據以補足。
“執灋”,曾見於里耶秦簡9-26、9-1857、9-2244等。2018年出版的《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二卷9-26校釋5開頭寫道:“執灋,即‘執法’,官署或職官名。”隨後引述岳麓書院藏秦簡的文例及其整理者注釋,以及彭浩先生的意見。2023年,我們撰文對“執灋”加以考察,從“屬所”的特性着手,梳理簡牘中所見資料,證明“執灋”是廷尉、中尉、内史及諸郡長官[28]。因而得以對7-296中的“執灋”作出簡要説明,而捨棄了先前冗長而不明晰的文字。
大約從2024年十月開始,就陸續有朋友問:《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三卷做得怎麼樣?什麼時間出版?其實,在《里耶秦簡〔叁〕》刊行後,我們立即開始研撰。由於大家手頭工作比較多,而《里耶秦簡〔壹〕》《里耶秦簡〔貳〕》的内容也必須納入考慮,進度比較慢。與此同時,還有一些同行也在着手研讀,並通過網絡、刊物紛紛發表綴合、釋讀的意見。這些成果我們也必須儘量收集、吸收。這在提升校釋品質的同時,也增加了工作量,使得這一卷花費的時間遠多於先前的一、二兩卷。
參加本卷工作的,有陳偉、何有祖、魯家亮、凡國棟四人。在釋文、校釋的具體分工方面,何有祖負責第七、十層的簡牘,魯家亮負責第十一、十三層的簡牘,凡國棟負責這些層位中的病方諸號。陳偉參與討論,改定文稿,並撰寫前言。何有祖輔助陳偉協調工作,並負責造字、統一體例、文稿的初步審定和校對,對本書出力尤多。
[1]趙堉燊:《秦漢簡牘所見“長沙”縣考》,《出土文獻》2024年第1期。
[2] 參看陳偉:《秦蒼梧、洞庭二郡芻論》,《歷史研究》2003年第5期;陳偉:《秦洞庭和蒼梧郡新識》,《中國社會科學報》,2019年3月1日,第4版。
[3] 或認爲有關鈐印的文字是文書啓封後的記録,參看黃浩波:《秦代文書傳遞相關問題研究》,武漢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20年6月,第39頁。
[4] 參看陳偉:《秦蒼梧、洞庭郡研究的重要資料》,簡帛網,2019年9月10日。
[5] “以某某印行事”的意思,參看陳韻青:《印、印製與用印:秦漢璽印研究述評》,《中國中古史研究》第10卷,中西書局2023年版。
[6] 鄭威:《里耶簡牘所見秦即墨考》,《江漢考古》2015年第5期。
[7] 各月朔日的直接證據是里耶秦簡13-96所記:“廿七年十月戊寅朔大,十一月戊申朔小,十二月丁丑朔大,正月丁〖未朔〗”。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院:《里耶秦簡〔叁〕》,文物出版社2024年版,第423頁。
[8] 湖南省考古研究所:《里耶秦簡〔叁〕》,文物出版社2024年版,第415頁。
[9] 鄭威:《秦洞庭郡屬縣小議》,《江漢考古》2019年第5期。
[10] 楊先雲:《〈里耶秦簡〔叁〕〉紀年簡考證》,簡帛網,2024年10月17日。
[11] 蔣魯敬、李志芳:《胡家草場漢簡〈歲紀〉選釋與相關問題探析》,《江漢考古》2023年第2期。
[12] 裘錫圭主編:《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修訂本)》(肆),中華書局2024年版,第270、271頁。
[13] 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釋文注釋”第42頁。
[14] 陳偉主編,魯家亮、何有祖、凡國棟撰著:《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二卷)》,武漢大學出版社2018年版,第380、395~396頁。
[15] 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肆〕》,上海辭書出版社2015年版,第222頁。參看陳偉:《嶽麓秦簡肆校商(三)》,簡帛網,2016年3月29日。
[16] 陳偉:《論嶽麓秦簡法律文獻的史料價值》,《武漢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9年第2期。
[17] 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釋文注釋”第37頁。引述時標點有改動。
[18] 有學者認爲:都官設於縣的分支機搆和縣屬各官設於鄉的分支機搆都可稱離官(裘錫圭:《嗇夫初探》,《雲夢秦簡研究》,中華書局1981年版,第232頁)。《二年律令》簡102-106説“及諸都官令、長、丞行離官有它事,而皆其官之事也”。離官與都官相對爲言。縣下的鄉分都鄉、離鄉,而縣在鄉亭的分支機搆未見“離官”之稱。
[19] 何有祖:《里耶秦簡新研》,上海古籍出版2024年版,第81-83頁。
[20] 鄒水傑:《秦簡“有秩”新證》,《中國史研究》2017年第3期。
[21] 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釋文注釋”第44頁。注釋指出:第二個“而”字係衍文。
[22] 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釋文注釋”第59頁。
[23] 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釋文注釋”第44頁。
[24] 彭浩:《睡虎地秦簡“王室祠”與〈齎律〉考辨》,《簡帛》第1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
[25] 陳偉主編,魯家亮、何有祖、凡國棟撰著:《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二卷)》,武漢大學出版社2018年版,第353頁。
[26] 二片由整理者綴合,見湖南省考古研究所:《里耶秦簡〔叁〕》,文物出版社2024年版,第453頁。“直”,整理本作“真”。橫前一字僅存撇筆,張瑞疑是“佐”。見氏撰《里耶秦簡(叁)劄記(三)》,簡帛網,2024年11月1日。
[27] 陳偉主編,何有祖、魯家亮、凡國棟撰著:《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年版,第345頁;陳偉主編:《秦簡牘合集〔壹〕》,武漢大學出版社2014年版,第303-304頁。
[28] 陳偉:《秦簡牘“執法”新詮》,《武漢大學學報》2023年第6期。